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5-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新特路”)。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公司为新特路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上述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不存在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因子公司烟台新特路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烟台新特路与中国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1,0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82,350.00万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5年的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宿迁联盛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本次担保事项及金额均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新特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若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5年5月2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保障子公司烟台新特路生产经营正常运作,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行和管理情况,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不存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其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同意公司和子公司为其提供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公司将通过完善担保管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强化担保管理,降低担保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为63,57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95%,其中已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786.27万元。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