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5-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5年5月30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志学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3人,代表股份344,47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5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3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2人,代表股份10,47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2人,代表股份10,47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2人,代表股份10,47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96%。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议案1和议案2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因议案1和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847%;反对1,0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98%;弃权1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847%;反对1,0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98%;弃权1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5%。
议案2:《关于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75%;反对9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9%;弃权1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75%;反对9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9%;弃权1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6%。
议案3:《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5%;反对8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6%;弃权1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31%;反对8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78%;弃权1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兴龙、马学芳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