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2)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3)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144,922.51万元
●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105.31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5年5月29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50%,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发科技”)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外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事宜,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8,000万元,折合人民币57,611.20万元;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500万元,折合人民币3,600.70万元,前述新增担保金额包含存续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695.69万元,本次实际新增对宁波金发的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52,516.21万元。
同日,公司向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4,000万元,折合人民币28,805.60万元;公司向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辽宁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500万元,折合人民币3,600.70万元。
上述外币按2025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同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主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整)以及利息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亿元整。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宁波金发、广东金发均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结算等业务或向供应商等申请应付账款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宁波金发提供担保额度82亿元,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额度95亿元,为广东金发提供担保额度3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宁波金发的担保余额为46.67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宁波金发担保余额为51.92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30.08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43.73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46.97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48.03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广东金发的担保余额为14.91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广东金发担保余额为20.91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14.09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586519
成立时间:2011年04月21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陈年德
注册资本:343,145.5378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聚丙烯合成树脂及聚丙烯改性塑料、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宁波金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宁波金发直接持股80.44%,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股19.56%,合计持有宁波金发的股权比例为100%。
宁波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成立时间:2020年01月20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 陈平绪
注册资本:658,308.6963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ABS合成树脂及ABS改性塑料、SAN、丙烯腈、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28.5580%;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金发”)33.0579%股权,公司对盘锦金发的表决权比例为96.6942%;盘锦金发对辽宁金发持股44.0992%。辽宁金发的股权结构如下:
辽宁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867032A
成立时间:2013年09月03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 陈平绪
注册资本:35,506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改性塑料、丁腈手套、口罩、熔喷布、防护服等。
与本公司关系:广东金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广东金发直接持股97.1836%,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股2.8164%,合计持有广东金发的股权比例为100%。
广东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单体口径)
1、宁波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3、广东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 担保最高债权额:美元8,000万元
3、 主协议:被担保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不时与债权人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及其后续的任何修改、补充和重述。
4、 担保债务范围:
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担保人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无论是基于贷款、融资或交易,亦无论是否为或有债务);
(2) 上述债务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和罚息;
(3) 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4) 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5) 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5、 债权确定期间:自2025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8日;或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之日提前到期,且该等情形下该日将视作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
6、 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 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二)公司向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 担保最高债权额:美元500万元
3、 主协议
被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份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包括其补充/附属协议及所有交易有效约定,不论交易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以及对该等文件的不时修改、补充或更新。
4、 担保债务范围:
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担保人因债权确定期间内与债权人订立的交易,以及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而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
(2) 上述债务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3) 为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4) 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5) 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5、 债权确定期间:自2025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8日;或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之日提前到期,且该等情形下该日将视作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
6、 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 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三)公司向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辽宁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最高债权额:美元4,000万元
3、 主协议:被担保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不时与债权人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及其后续的任何修改、补充和重述。
4、 担保债务范围:
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担保人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无论是基于贷款、融资或交易,亦无论是否为或有债务);
(2) 上述债务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和罚息;
(3) 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4) 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5) 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5、 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8日;或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之日提前到期,且该等情形下该日将视作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
6、 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 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公司向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辽宁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最高债权额:美元500万元
3、 主协议
被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份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包括其补充/附属协议及所有交易有效约定,不论交易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以及对该等文件的不时修改、补充或更新。
4、 担保债务范围:
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担保人因债权确定期间内与债权人订立的交易,以及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而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
(2) 上述债务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3) 为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4) 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5) 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5、 债权确定期间:自2025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8日;或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之日提前到期,且该等情形下该日将视作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
6、 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 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北京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 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1029506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3、 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8日
4、 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长远发展。同时,鉴于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5月29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2.20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27%,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