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版)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下转C5版) 2025-05-30

  (上接C3版)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2025年6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8、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六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9、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700.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0.6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总资产金额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4月30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年5月28日,T-9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1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11、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5年5月30日(T-7日)至2025年6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方正承销保荐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fzfinancing.com)根据提示完成注册、填写并提交投资者及关联方信息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如需)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资产规模或资金证明文件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负。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网址https://ipo.fzfinancing.com(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5年5月30日(T-7日)至2025年6月3日(T-6日)每个交易日的9:00-11:30、13:30-17:00,以及2025年6月4日(T-5日)的9:00-12:00期间接听咨询电话,系统登录及操作问题请致电咨询:13901868588,其他问题请致电咨询:010-56991830、010-56991832。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

  已注册投资者,请使用证券业协会投资者编码和密码登录系统。新用户请先注册后登录,需使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5位投资者编码进行注册,填写基本信息时投资者全称、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需与证券业协会备案信息一致;

  第二步:信息维护及管理

  登录系统成功后,点击“我的账户”,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配售对象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或选择“不适用”后进行承诺信息勾选;

  第三步:参与项目

  点击“首页”或“发行动态”,选择“新恒汇”,点击“参与”,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选择好配售对象后点击“确定”按钮。

  注意事项:网下投资者如未勾选并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将无法参与本次项目。请到“我的账户”-“配售对象”中查看已关联的协会备案配售对象,若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请到“我的账户”-“配售对象出资人”确认是否已添加配售对象出资人,若未添加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参与项目时将无法选择到相关配售对象产品。

  第四步:提交承诺函、资产规模报告及资格核查材料

  所有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表(如有)、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如有)。

  网下投资者在项目参与详情界面,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应的核查材料。具体如下: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网下申购承诺函”对应的“下载模版”按钮,下载《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完成盖章后点击“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对应的“上传文件”按钮,将盖章版(PDF或JPG格式)上传至系统。

  2、《投资者及关联方信息表》:点击“投资者及关联方信息表(线上填报)”对应的“编辑”按钮可修改已填报的关联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导出PDF”按钮可下载《投资者及关联方信息表》,加盖公章后点击“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对应的“上传文件”按钮,将盖章版(PDF或JPG格式)上传至系统。

  3、《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资产规模证明文件(须盖章):点击“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对应的“上传文件”按钮,将配售对象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盖章版及其他资产规模证明文件(PDF或ZIP格式)上传至系统。

  网下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5年5月28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4、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信息填报

  网下投资者应基于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通过系统如实填报其资产规模信息,在配售对象信息区域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填报:

  点击“下载资产规模excel模板”按钮下载模板文件进行信息填写,投资者填写完整后,点击“导入资产规模excel文件”按钮,选择填写完整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信息excel文件上传至系统。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

  该文件仅用于进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信息填写,不可作为资产规模报告及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无需盖章。

  5、《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表》: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之外,其他配售对象均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点击“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线上填报)”对应的“编辑”按钮可修改已填报的出资人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导出PDF”按钮可下载《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表》,完成盖章后点击“出资人信息表”对应的“上传文件”按钮,将盖章版(PDF或JPG 格式)上传至系统。

  6、《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盖章版(PDF或JPG格式);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盖章版(PDF或JPG格式)。

  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盖章版(PDF或JPG格式)。

  第五步:提交资料

  上述材料及信息填报完成后,请点击项目参与详情页面最下方的“提交”按钮,提交成功后等待审核结果。

  网下投资者须确保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特别注意: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总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信息excel电子版中的总资产金额与《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盖章版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资产规模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如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资产规模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资产规模证明文件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方正承销保荐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上传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和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信息中相应的资产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5年6月4日(T-5日)中午12:00之前提供上述信息及核查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2025年5月30日,T-7日)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提供给网下投资者参考。网下投资者应合理、审慎使用首发证券项目主承销商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开或者泄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或者发表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相关不实或不当言论,对网下发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2、在询价开始前,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投资者应于2025年6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CA证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4、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5年6月5日(T-4日)9:30-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5年6月4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5年6月5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7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0.69%。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5年6月4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5年6月5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定价依据一经提交,即视为网下投资者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独立性负责。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定价依据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如实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4月30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要求。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产品总资产金额。资产规模报告的总资产金额应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4月30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资产规模报告的产品总资产金额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5年5月28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方正承销保荐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相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4月30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5年5月28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7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6、网下投资者的申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能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5年6月4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7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7、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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