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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57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58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59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60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61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62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3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64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65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66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67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68第八十六条 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股东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一名董事、股东监事除外),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1.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1)公司筹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名;(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2. 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外,以后历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1)公司上一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名;(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二)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1.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1)公司筹委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名;(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2. 除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外,以后历届监事会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1)公司上一届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名;(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一名董事除外),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1.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1)公司筹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名;(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2. 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外,以后历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1)公司上一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名;(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69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70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71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72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73第五章 公司党委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若干名。第五章 公司党委第一百零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公司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若干名。74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构,一般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75第一百零一条 纪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督检查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执行情况;(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从业的监督;(三)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四)公司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会议。76第一百零二条 坚持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第一百零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层、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77第一百零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如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第一百零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如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78第一百零四条 党委、纪委设专门的工作机构,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务工作人员和同级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同等经济待遇。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党委设专门的工作机构,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务工作人员和同级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79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80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81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82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83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8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85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86第一百零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7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88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制订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公司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并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任期目标、刚性兑现薪酬、严格考核退出;(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九)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二十)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制订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公司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并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任期目标、刚性兑现薪酬、严格考核退出;(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九)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二十)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89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二)及时向董事会传达股东会关于公司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公司存在的问题;(三)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四)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五)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七)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行;(八)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九)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十)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十一)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如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如有)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十二)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十三)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规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二)及时向董事会传达股东会关于公司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公司存在的问题;(三)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四)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五)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六)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七)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八)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行;(九)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十)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十一)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十二)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十三)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十四)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90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91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2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93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9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者电子通信方式,实行记名投票表决。95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96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97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98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99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100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101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102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03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立4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六)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04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105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106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4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107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108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109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0第一百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111第一百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112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层履行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督。113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114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九)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十)建立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制度,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十一)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和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等;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十二)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二)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重大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及投资计划;(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六)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拟订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八)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九)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证券的方案;(十)拟订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十一)拟订公司限额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十二)拟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十三)拟订改革重组方案;(十四)拟订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十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六)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十七)制订公司重大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方案; (十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和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等;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十九)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115第一百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一)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1. 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等工作三年以上。2. 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3.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上市公司董事兼任,但监事不得兼任。4.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5.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6. 取得证券交易所董秘任职资格证书。(二)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1.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2.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3.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4.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5. 出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6.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7.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8.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9.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10. 处理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11. 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12.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1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四)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五)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公告。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3.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二)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2.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5.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6.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7.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8.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9.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三)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四)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五)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116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7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8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119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20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1.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4.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可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5.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三)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 提取法定公积金10%;3. 提取任意公积金;4. 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1.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4.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可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5.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三)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 提取法定公积金10%;3. 提取任意公积金;4. 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1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122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123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的条件: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为: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在当年盈利且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原则上当年应向股东派发一定比例的现金红利。公司在每次分配利润时,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与资本的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的条件: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为: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在当年盈利且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原则上当年应向股东派发一定比例的现金红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与资本的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12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25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126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127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28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129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130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131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132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司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司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133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公司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探索优化中长期激励工作,用好政策。134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135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136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37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38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39第二百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140第二百零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1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142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143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4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5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146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147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148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9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150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