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扣减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不进行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登记总股本198,273,527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611,384股,扣减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份1,147,65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6,757,242.00元(含税)。
(2)具体除权除息方法及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98,273,527-3,611,384-1,147,659=193,514,484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3,514,484×0.50)÷198,273,527=0.4880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4880)÷(1+0)=(前收盘价格-0.488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五芳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星河数码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45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2083117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