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5-20

  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27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457,678,12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705,500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3,972,629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LI WEI MIN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4、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详见上表“二、议案审议情况之(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2、议案8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无锡万海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聚海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德厚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I WEI MIN、LI XIANG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议案9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潘景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4、议案10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无锡万海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聚海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德厚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I WEI MIN、LI XIANG、ZHOU REN、胡彬、潘景伟、俞潇莹、龙文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5、议案11、议案1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其余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金波、侯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附件

  (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