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1% 暨回购进展公告 2025-05-20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贤丰              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议案》,于2024年6月28日发布了《回购报告书》,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人民币2.60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28日、2024年6月29日、2025年5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5月19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964,92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032,935,798股的1.35%,最高成交价为3.1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0.99元/股,成交金额为30,020,188.00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均价为2.15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 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违反下列进行回购股份的要求:

  1.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目前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回购期限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贤丰                公告编号:2025-044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6栋17楼008号。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6人,代表股份132,491,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7,310,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4人,代表股份15,18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4人,代表股份15,18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4人,代表股份15,18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5%。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年度述职。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6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9%;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5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15%;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5%;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0%。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4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8%;反对1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3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98%;反对1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2%;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0%。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6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9%;反对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1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5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15%;反对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4%;弃权1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2024年度实际执行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73,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4%;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3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6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10%;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7%;弃权3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3%。

  5.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52,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1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7%;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4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9%;反对1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4%;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7%。

  6.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22,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9%;反对1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1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73%;反对1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1%;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6%。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239,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9%;反对1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2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06%;反对1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4%;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0%。

  8.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5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5%;反对43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2%;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4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73%;反对43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7%;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和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