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95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义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部分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杨林林女士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祁海珅、金良燕、闫宝杰、杨宝海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议案6、议案7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俞铖、吕品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后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起抗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6,535,647.00元/12,332,502.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案件的结果而定。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苏检控民监受[2025]80号”、“苏检控民监受[2025]81号”的《受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公司因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书》过程中就易事达一直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易事达也因该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2021年3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因公司不服一审“(2020)苏0591民初3212号”、“(2020)苏0591民初2904号”的民事判决,同月公司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因易事达不服二审“(2021)苏05民终5358号”、“(2021)苏05民终5359号”的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的《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的《民事裁定书》,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2024年8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再215号”、“(2023)苏民再216号”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终审判决,后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1年3月9号、2021年3月24日、2021年10月20日、2023年4月8日、2024年5月28日、2024年8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苏检控民监受[2025]80号”的《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再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2、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苏检控民监受[2025]81号”的《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再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案件的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 报备文件
1、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苏检控民监受[2025]80号;
2、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苏检控民监受[2025]81号。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郝占雷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郝占雷先生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郝占雷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后续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