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湖北省荆州市深圳大道5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1,610,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2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6,505,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104,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7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8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廖彬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309,4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6%;反对270,5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5%;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0,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75%;反对27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48%;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77%。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309,8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9%;反对270,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1%;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0,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129%;反对27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81%;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91%。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307,7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2%;反对270,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1%;弃权3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8,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23%;反对27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81%;弃权3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6%。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307,2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8%;反对270,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1%;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8,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179%;反对27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81%;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312,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0%;反对270,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6%;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965%;反对27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61%;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3%。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2024年薪酬及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299,8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7%;反对273,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弃权36,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0,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760%;反对273,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65%;弃权36,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74%。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309,5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7%;反对269,7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0,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788%;反对269,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40%;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陈红雨律师、郑婕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