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5-17

  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灞桥区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2801号陕西盘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晓林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43,780,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3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40,480,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股份3,300,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3,301,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8人,代表股份3,300,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687,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4%;反对8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9,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74%;反对8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4%;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66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0%;反对8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26%;反对8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4%;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669,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3%;反对8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1,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22%;反对8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4%;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661,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0%;反对8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弃权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3,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99%;反对8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4%;弃权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734,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73%;反对115,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81%;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5,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43%;反对115,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2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4%。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313,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9%;反对95,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5%;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7,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15%;反对95,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6%;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647,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6%;反对8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弃权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78%;反对8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4%;弃权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645,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4%;反对81,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7,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54%;反对81,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35%;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647,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6%;反对8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弃权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78%;反对8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4%;弃权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757,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12%;反对8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9%;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4,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08%;反对8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4%;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8%。

  关联股东谢晓林、谢晓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捐赠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664,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4%;反对97,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6,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7%;反对97,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2%;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688,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0%;反对8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86%;反对8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4%;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688,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0%;反对8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0,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86%;反对8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4%;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503,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9%;反对81,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弃权1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5,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19%;反对81,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35%;弃权1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4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陈晓昀律师、王志恒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