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5-17

  证券代码:301198         证券简称:喜悦智行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罗志强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118,6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4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4,873,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244,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4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42名,代表股份244,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4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79,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05,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76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6%。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75,02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8%;反对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弃权5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5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10%;反对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98%;弃权5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92%。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75,054,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4%;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0,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444%;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31%;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公司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5,050,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2%;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30,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6,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517%;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31%;弃权30,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5,050,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2%;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30,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6,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517%;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31%;弃权30,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3、《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5年4月21日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301198         证券简称:喜悦智行         公告编号:2025-027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购买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投资理财产品,额度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虽然保本型投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投资产品实际收益受市场波动影响,可能低于预期;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在上述额度内适时适量购入投资理财产品,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且存在着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风险,以保证资金安全性;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经营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并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可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计划正常进行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含本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含本次),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购买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认购材料。

  特此公告。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301198         证券简称:喜悦智行         公告编号:2025-029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监事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喜悦智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取消了监事会设置。监事王芳女士、宋峰先生、陈立波先生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在前述的《公司章程》修订中规定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本次监事离任后,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新《公司法》关于“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

  离任监事后,监事王芳女士、宋峰先生、陈立波先生仍在本公司任职。

  监事王芳女士、宋峰先生、陈立波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5年7月6日),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上述离任人员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事王芳女士、宋峰先生、陈立波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公司对他们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6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025年4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00在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2024年12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74,873,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04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42名,代表股份244,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4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5,118,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48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董事长罗志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79,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5,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76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6%。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75,02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8%;反对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弃权5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10%;反对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98%;弃权5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92%。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75,054,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4%;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444%;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31%;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公司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5,050,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2%;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30,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6,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517%;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31%;弃权30,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3%。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5,050,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2%;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30,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6,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517%;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31%;弃权30,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3%。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3、《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 >及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75,05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28%;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7%;弃权26,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25%。

  审议结果:该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汤士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