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3 证券简称:欧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通知情况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克科技”)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坚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欧克科技一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50,10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4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0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3,70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10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4%。
(二)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玲和彭梨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5%。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5%。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其中胡坚晟先生、胡甫晟先生为公司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8,6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8%;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玲和彭梨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1223 证券简称:欧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江西辖区上市公司
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2025年江西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周三) 15:30-17:00。届时将在线就公司2024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致: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5:00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欧克科技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4.985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8人,共计持有公司103,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5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0,10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9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0,10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10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9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10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69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8%;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胡坚晟、胡甫晟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09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10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志怡 经办律师:周晓玲
经办律师:彭 梨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