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0号)核准,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906,75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2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任联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主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9、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700.92万元至1,020.88 万元;4月2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4月27日年报披露202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328.81万元,由盈转亏。
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94号),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时任财务总监彭小红、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履行督导义务,督导公司积极整改,并于2024年6月11日形成《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上海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91号),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时任财务总监彭小红、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芬予以通报批评。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履行督导义务,督导公司积极整改,并于2024年6月20日形成《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二)IPO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
1、IPO募投项目延期
2022年12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年产350万米无缝墙布建设项目”、“年产108万米窗帘建设项目”、 “墙面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完成时间计划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墙面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由“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村(海盐县 20-117号地块)”变更为“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东海大道2887 号”。
2023年11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年产350万米无缝墙布建设项目”、“年产108万米窗帘建设项目”、“墙面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完成时间计划延长至 2024年12 月31日。
2024年12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其中“年产350万米无缝墙布建设项目”与“墙面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延长募投项目预计完成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年产108万米窗帘建设项目”计划延长募投项目预计完成时间至2025年6月30日。
2、IPO募投项目部分变更
2024年8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年产350万米无缝墙布建设项目”减少募集资金的计划投入金额1,000万元,对“年产108万米窗帘建设项目”增加募集资金的计划投入金额1,000万元,总募集资金在前述项目之间进行调配。同时,在项目总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墙面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址由“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东海大道2887号”变更为“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秦联路3700号”。
2024年12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年产350万米无缝墙布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180万米无缝墙布建设项目”,总投资减少15,044.63万元,其中自有资金投入减少11,845.53万元,募集资金投入减少3,199.10万元;“年产108万米窗帘建设项目”总投资减少7,463.29万元,主要是自有资金投入减少,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变。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其中关于募投项目变更的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相关事项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相关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联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签名:苏安弟 刘汶堃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陈友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