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64版)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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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管理人公司网站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集合计划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本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管理人将不予受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7、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3)开放期内,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情形下,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该比例以内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如管理人认为支付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有权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并与下一开放日新增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本开放期结束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一、集合计划转换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十五、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和解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十六、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本集合计划暂时不支持份额的转让,但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管理人办理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本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披露。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其中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管理人(一)管理人简况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海证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法定代表人:钱俊文设立日期:1993年1月16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62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7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7,000万元整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20333333(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二、托管人(一)托管人简况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法定代表人:严晓珺设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6480.3118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60586900(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9)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9)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需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4)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管理人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托管人召集。六、表决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终止《集合计划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六、表决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九、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一)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4、管理人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二、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二)管理人更换的特殊程序当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时,在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管理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前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前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前述变更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管理本集合计划的相关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四、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的义务集合计划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上述80%的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三、投资策略(一)封闭期投资策略在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和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以及股票投资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7、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包含即期评级和跟踪评级。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此外,本集合计划会对宏观、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评级,以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并把握市场变动带来的投资机会。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信用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或担保人评级不低于AA,并将视经济周期、信用周期的变化,动态调整不同行业、不同评级信用债券的配置比例,在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信用利差、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信用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或担保人评级不低于AA(含),且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0%-100%;(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0%;(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中债资信除外)评定的最新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或担保人评级。8、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集合计划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转债,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本集合计划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券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回、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进行配置。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12、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选择有良好增值潜力的股票以及有良好现金流、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估值合理的防御类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集合计划运作初期,轻度参与股票投资,在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高于集合计划面值,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后,当判断股票市场趋好时,增加股票资产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当判断股票市场形势不好时,减少对股票的投资。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集合计划投资不受上述80%的比例限制;(2)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集合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2)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应满足如下限制:(c)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1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2、禁止行为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4)买卖其他集合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采用“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其中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根据本集合计划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管理人以90%的中债新综合指数和10%的沪深300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因此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六、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是一只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下同)、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FOF基金、可投资基金的非FOF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三、投资策略(一)封闭期投资策略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融资杠杆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以及基金投资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7、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视经济周期、信用周期的变化,动态调整不同行业、不同评级信用债券的配置比例,在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信用利差、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为更好控制投资组合面临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的投资遵从以下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100%;(2)本基金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评级信息参照资信评级机构发布的最新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券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前述标准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8、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下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券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回、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具有吸引力标的进行配置。12、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选择有良好增值潜力的股票以及有良好现金流、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估值合理的防御类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1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1)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14、基金投资策略针对基金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规则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力求筛选出中长期业绩稳定的优秀基金。对于权益类基金,本基金基于权益类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主动和被动两大类。其中,针对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主要参考基金规模、历史业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风险控制指标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可能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针对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分析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投研文化、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对标的基金的业绩稳定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筛选。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a、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b、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13)若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应满足如下限制:(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1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1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17)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14)、(15)、(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5)投资基金中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采用“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其中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以90%的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和10%的沪深300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因此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6、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五、估值程序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5、特殊情况的处理(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七、暂停估值的情形4、中国证监会和集合计划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规定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国债期货的估值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6、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户调整。7、基金份额的估值(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2)上市基金的估值1)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五、估值程序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5、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七、暂停估值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4、《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6、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6%÷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2、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8%÷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执行;一、基金费用的种类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4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30%÷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四、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由于本基金各基金份额费用收取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为《集合计划合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管理人应将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集合计划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二)《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后,在规定媒介上登载《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五)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六)临时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3、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不包括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集合计划合并;5、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8、管理人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0、涉及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业务、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5、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9、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内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七)澄清公告在《集合计划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二)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基金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五)临时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22、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六)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九)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十)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十三)有关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十四)清算报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3、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集合计划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3、基金管理人对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集合计划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1、《集合计划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于2021年8月2日起生效,原《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日起失效。4、《集合计划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基金合同》由《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注册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经202X年XX月XX日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X年XX月XX日起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