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1 证券简称:德福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马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303,532,119股,占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48.15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56,649,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40.71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6,882,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7.4378%。
(二)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2,701,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3.60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2,701,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3.601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 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251,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18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9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94,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8%;反对389,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2%;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25%;反对389,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3%;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253,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反对22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弃权5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143,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9%;反对3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弃权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12,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73%;反对3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1%;弃权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222,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1%;反对1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弃权1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222,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8%;反对187,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12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振华、宋方成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