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5-10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5-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小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余宗远、林燕榕因事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卓志贤因事请假;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冯玲)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陈亚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陈礼辉)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叶莲)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杨守杰 离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阙友雄 离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开展银行借款及抵(质)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津贴及2025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职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1、议案12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5、议案18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1)议案15,股东即董事林小河先生、余宗远先生、叶宇先生、林燕榕女士应回避表决;(2)议案18,股东即董事及高管人员林小河先生、余宗远先生、叶宇先生、林燕榕女士、潘其星先生、余建明先生、梁明富先生、程欣先生应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新颖、蒋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25〕第077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