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射用阿立哌唑微球获得注册批准的公告 2025-05-10

  证券代码:600380               证券简称:健康元                公告编号:临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集团)全资子公司珠海市丽珠微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微球)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证书编号:2025S01188),注射用阿立哌唑微球获批上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注册证书主要内容

  药品通用名称:注射用阿立哌唑微球

  英文名:Aripiprazole Microspheres for Injection

  剂型:注射剂

  规格:350mg(按C23H27Cl2N3O2计)

  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2.2类

  上市许可持有人:珠海市丽珠微球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珠海市丽珠微球科技有限公司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50011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

  二、药品的相关情况

  注射用阿立哌唑微球于2023年9月递交上市申请,受理号为:CXHS2300080。注射用阿立哌唑微球是丽珠微球自主开发的长效缓释制剂,适应症为成人精神分裂症。注射用阿立哌唑微球每月给药一次,可提高用药依从性,有助于降低复发和入院比率,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和社会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注射用阿立哌唑微球累计直接投入的研发费用约为人民币7,888.75万元。

  三、同类药品市场状况

  截至本公告日,阿立哌唑长效微球制剂仅丽珠微球取得生产批件,全球尚无其他阿立哌唑微球产品上市。根据IQVIA抽样统计估测数据,抗精神病药物2024年国内终端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60.48亿元,其中长效制剂产品约为人民币14.18亿元。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可生产本品并上市销售,产品的经营情况因受国内医药行业政策变动、招标采购、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380        证券简称:健康元                       公告编号:2025-041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05月09日

  2、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7号健康元药业集团大厦二号会议室

  3、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4、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林楠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兼总裁林楠棋先生、董事兼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邱庆丰先生、董事兼副总裁幸志伟先生、独立董事印晓星先生现场出席;董事长朱保国先生、副董事长刘广霞女士、独立董事覃业志先生、彭娟女士、霍静女士以视频方式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余孝云先生、李楠女士现场出席,监事彭金花女士以视频方式出席;

  (3)董事会秘书朱一帆先生现场出席,副总裁唐廷科现场列席,副总裁杜艳媚女士、张雷明先生以视频方式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沈小旭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无;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1需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五、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皇甫天致、黄俐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