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及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终审判决驳回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驳回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次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终审判决已生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认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侵害其发明专利,于2019年7月1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0910266085.7号专利(以下简称085号专利)的5’-呈味核苷酸二钠(“IMP加GMP”,也称I+G)和5’-肌苷酸二钠(“IMP”),并销毁侵犯专利权的“IMP加GMP”和“IMP”(以下简称:核酸产品);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侵犯原告085号专利权的、用于生产上述核酸产品的产品和方法,并销毁该产品,该产品包括侵犯专利权的启动子、表达盒、载体和宿主细胞等;
3.判令被告销毁用于生产原告085号专利保护的产品或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方法专有设备;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用于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贰仟万元(人民币20,000,00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2022年10月,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73知民初937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41,800元、鉴定费300,000元,由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负担。
如不服此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2月22日、2022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1)、《关于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4、临2022-071)。
二、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5月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874号],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由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终审判决已生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