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25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080,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8,058,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9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21,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2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800,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二○二四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23,403,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4%;1,468,7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8%;207,5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123,9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109%;1,468,7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73%;207,500股弃权。
(二)《二〇二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23,404,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7%;1,468,7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8%;206,5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124,9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155%;1,468,7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73%;206,500股弃权。
(三)《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323,334,2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0%;621,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1%;1,124,5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054,3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916%;621,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00%;1,124,532股弃权。
(四)《202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323,336,4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6%;503,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1,240,3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056,5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017%;503,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87%;1,240,332股弃权。
(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323,546,4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2%;477,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1,056,5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266,5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650%;477,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85%;1,056,532股弃权。
(六)《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3,312,3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2%;588,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1,179,7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032,4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912%;588,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72%;1,179,732股弃权。
(七)《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9,680,2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229%;68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2%;1,187,8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9,680,2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229%;68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2%;1,187,832股弃权。
(八)《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3,331,4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21%;62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1,126,5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051,5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788%;62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37%;1,126,532股弃权。
(九)《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变更注册资本、办理工商登记以及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为:322,457,6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3%;1,49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1%;1,129,8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19,177,7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706%;1,49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467%;1,129,832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鲁欣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