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该议案,同意2025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含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本次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以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品种以及为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所需进行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该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累计额度可循环使用,但公司在任一时点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一、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之元”)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天之元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25信莞银最保字第25X212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人民币1亿元额度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浙江天之元与浙商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814000)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018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浙商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各类金融业务合同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已在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17,679.83万元
3、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128号
5、法定代表人:周孝伟
6、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1月28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销售代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体报表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本公告计算结果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下同。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天之元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债务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合同:主合同是指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债务人在2025年5月8日至2027年3月27日期间签署的各类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债务重组、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保理等业务合同及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若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如依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前到期),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若主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则主合同债务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若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7、最高债权额构成
由债权本金人民币柒仟万元整(?70,000,000),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8、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二)浙江天之元与浙商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债务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5月8日至2026年4月13日止,在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6、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该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对上述范围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均为内部相互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的担保情况。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对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1,94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6.31%。
目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也未涉及因担保引发的诉讼,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需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 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2、《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3、《最高额保证合同》(浙商银行东莞分行)。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