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7日(星期三)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红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36名,代表公司股份1,111,966,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8日,公司总股本为1,592,037,98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20,17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71,867,988股)的70.74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名,代表公司股份1,010,964,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16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18名,代表公司股份101,001,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56%。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27名,代表公司股份117,979,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851,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104,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822,8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105,6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7,835,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2%;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105,6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1,849,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05,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1,847,0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51,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7,5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11,846,4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08,4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843,2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73,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7,856,2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73,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8,876,1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8%;反对13,015,5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5%;弃权74,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4,889,1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046%;反对13,015,5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21%;弃权74,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839,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1,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75,3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828,1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18,3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20,0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注: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一鸣和石鑫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