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保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娟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陈保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娟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保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娟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保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娟
母公司利润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保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娟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保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娟
(三)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5-055号
债券代码:110076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23〕2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24〕24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了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可以免于审议。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