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5-04-30

  序号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依据或原因1第一条 为维护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法兰克福上市规则》”)(《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上市规则》以及欧盟关于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 号》《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法兰克福上市规则》”)(《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上市规则》以及欧盟关于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条修改,完善表述2第三条 经青岛市体改委发[1989]3号文批准,在对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组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青岛琴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变更为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变更为现在的名称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264574251E。第三条 经青岛市体改委发[1989]3号文批准,在对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组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青岛琴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变更为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变更为现在的名称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264574251E。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条修改3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拾肆亿叁仟捌佰壹拾壹万肆仟捌佰玖拾叁(¥9,438,114,893)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拾叁亿捌仟贰佰玖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肆(¥ 9,382,913,334)元。根据公司注册资本数量相应调整4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确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条修改5新增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条修改6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0条修改7第十二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三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条修改8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七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条修改9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各类别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公司各类别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条、第32条修改10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九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条修改11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A股、D股和H股,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包括A股、D股和H股,均为有面额股票,每股面额人民币一元。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条修改12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完善表述13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之时,青岛电冰箱总厂(现为“海尔集团公司”)以有形资产出资入股91,024,500元,联社基金折股7,294,500元,外单位参股226万元,职工个人股1,904,000元;共计股本金:102,483,000元,每股500元,合计204,966股。出资时间为1989年。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为普通股9,438,114,893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6,308,552,654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6.84%;境外上市外资股(D股)股东持有271,013,973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87%;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2,858,548,266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0.29%。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之时,青岛电冰箱总厂(现为“海尔集团公司”)以有形资产出资入股91,024,500元,联社基金折股7,294,500元,外单位参股226万元,职工个人股1,904,000元;共计股本金:102,483,000元,每股500元,合计204,966股。出资时间为1989年。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为普通股9,382,913,334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6,254,501,095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6.66%;境外上市外资股(D股)股东持有271,013,973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89%;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2,857,398,266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0.45%。根据股本结构变化进行调整14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五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2条修改15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四)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核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四)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核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3条修改16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在注销的情况下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在注销的情况下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额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完善表述17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股份购回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前述股份购回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完善表述18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具体转让方式依照公司各上市地相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具体转让方式依照公司各上市地相关规定进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8条修改19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9条修改20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0条修改21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取消监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0条修改22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相关登记机构出具的文件建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册,并根据转股的实际情况及时将已转股的可转债持有人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单。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相关登记机构出具的文件建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册,并根据转股的实际情况及时将已转股的可转债持有人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册。完善表述23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应修改

  股票简称:海尔智家          股票代码:600690       编号:临2025-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主要内容

  2025年4月29日,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情况详见《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25-025)、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情况详见《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25-026)审议通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本次章程修改生效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行使,《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立之前,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等原有制度规则中有关监事会的规定。相关修订具体如下:

  24第六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4条修改25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6条修改26新增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7条修改27第六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担;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8条修改28第六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0条修改29第六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六十九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8条修改30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调整31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2条修改32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3条修改33新增第七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4条修改34新增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性股份转让所作出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5条修改35第七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二)核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三)核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第七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一)免除董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二)批准董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三)批准董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公司不再设置监事,并完善表述

  36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十三)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财务资助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十三)项第1至4目的规定。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如果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依法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八)审议每年累计额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十九)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行股票;(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本条第(十一)项、本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的25%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的25%以上;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或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税前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税前利润的25%以上;7、交易的对价占公司总市值(按交易进行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市价计算)的25%以上。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十一)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十二)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批的其他财务资助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十二)项第1至4目的规定。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如果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每年累计额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十八)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十九)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6条修改,其中,第(十)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3条规定及香港上市规则调整37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少于章程所要求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要求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六)审计委员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20条修改38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或海尔信息产业园内,或公司董事会根据会议实际情况确定的且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或海尔信息产业园内,或公司董事会根据会议实际情况确定的且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0条修改39第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2条修改40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3条修改41第七十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3)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第八十二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单独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3)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1、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与本章程第78条意思一致。2、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担。42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股东因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应前述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和监事的款项中扣除。第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原依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失效,且主要内容已在公司章程第68条体现,故删除43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第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7条修改

  44第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9条修改45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或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要求的电子文件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七)如果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或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要求的电子文件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七)如果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5条内容新增;“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修改;所删除内容的意思,已包含在本条的表述中。46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的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的或调职的董事的信息。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公司不再设置监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2条修改47第九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九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6条修改48第九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任何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一百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任何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7条修改49第九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讨论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事项的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一百〇一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讨论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事项的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8条修改50第九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一百〇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9条修改51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1条修改52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席。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股东大会时,担任会议主席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继续开会。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由会议主席主持,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担任会议主席。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股东会时,担任会议主席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继续开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修改53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3条修改54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包括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修改55第一百〇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8条修改

  (下转D16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