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36.66%,主要系本期销售回款减少及偿还银行借款所致;
2、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加94.28%,主要系本期预付原材料采购款增加所致;
3、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48.55%,主要系本期支付原材料款所致;
4、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减少66.89%,主要系本期发放员工上年绩效薪酬所致;
5、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34.97%,主要系本期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6、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8.34%,主要系本期研发项目投入减少所致;
7、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亏63.36%,主要系本期票据贴现利息减少所致;
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05.36%,主要系本期收入下降导致收回的货款相应减少所致;
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09.88万元,主要系本期收回对外投资款所致;
10、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62.43%,主要系本期偿还银行借款减少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1、积极推进对外投资款的收回事宜
因公司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股份”)的股权合作事项终止,根据公司与李鹏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转让方李鹏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来”)退还和支付共计3,174.82万元款项。为担保上述债务,李鹏将其持有的滨南股份4,093万股股份进行质押,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李鹏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于2025年1月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苏州慧来仅收到李鹏于2025年1月支付的100万元还款,剩余3,074.82万元款项及违约金仍未支付,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并已获受理,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2、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授信贷款,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为公司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王梦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滕凤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许睿彧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法定代表人:王梦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滕凤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许睿彧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8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梦冰女士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周泽旭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9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令元女士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周泽旭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周泽旭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2-68327201
联系传真:0512-68073999
电子邮箱:ir@yzjnm.com
联系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
邮政编码:215143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周泽旭先生简历
周泽旭,男,199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曾任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镇江贝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管;2024年8月加入公司从事证券事务工作。
截至目前,周泽旭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