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5-04-21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5-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亿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敏、潘俊挺

  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浙0783民初6125号

  起诉时间:2025年2月27日

  受理时间:2025年4月7日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

  因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未能及时还款,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与广厦控股及其担保人之间存在多笔金融合同纠纷,甘肃银行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案件被告。

  2023年10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为:广厦控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甘肃银行借款本金5亿元,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647,017,972.83元;如广厦控股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原告甘肃银行有权就被告东望时代出质给甘肃银行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6,491.40万股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了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6,491.40万股股票并划扣了6,491.40万股股票对应的2020年及2022年分红款,上述被划扣的股票处置款及分红款合计约为20,610.14万元,其中20,000万元已划扣至甘肃银行账户,26.74万元为案件执行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临2023-063、临2023-087、临2024-012、临2024-017、临2024-042、临2025-002、临2025-027、临2025-055)。

  根据公司与广厦控股、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签订的《质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等反担保合同,公司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在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均由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及东阳三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此外,广厦控股以其持有的东阳三建44.65%股权;广厦建设以其持有的东阳三建43%的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反担保股权均含孳息、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上述反担保的范围为公司为债务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复息等),以及实现债权、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故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

  1、判令被告广厦控股立即归还原告东望时代代偿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413,611.10元(利息已从2024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25年2月26日,以后的利息以代偿款总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判令原告东望时代对被告广厦建设提供的质押物即东阳三建43%的股权[股权数额36,120(万元/万股),含孳息、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享有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东望时代对被告广厦控股提供的质押物即东阳三建44.65%的股权[股权数额37,502.40(万元/万股),含孳息、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享有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广厦建设、东阳三建对被告广厦控股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因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划扣执行费用26.74万元,公司拟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广厦控股立即归还原告东望时代代偿款人民币200,267,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代偿款总额为基数,自2024年6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5-063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6,478.44万元;案件二:7,600万元(前述金额均不包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告涉及的两个追偿权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同时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公司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贵州分公司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秀支行的债务提供了金额为6,400万元的保证担保。此前,因该担保事项公司所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567,000股股票被变价执行,公司证券账户内约6,478.44万元资金被司法划转。

  (二)案件二

  公司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债务提供担保,后此案件的债权人变更为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投”)。2024年11月,基于担保化解的整体安排,公司与东阳金投签署《担保和解协议》,为广厦控股代偿其对东阳金投的部分债务,金额为7,600万元,代偿款项支付后,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就上述资金划转及代偿事项向相关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4日、2025年1月26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浙0783民初11380号、(2025)浙0783民初1336号,上述两个追偿权案件达成调解。后因公司未按期收到代偿款,相关债务人均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公司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未受偿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5、临2024-035、临2024-081、临2025-003、临2025-012、临2025-013、临2025-019)。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就上述两个案件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5)浙0783执3211号、(2025)浙0783执3212号,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一) 案件一

  1、被执行人广厦建设贵州分公司、广厦控股、广厦建设、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5)浙0783执321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2、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厦建设贵州分公司、广厦控股、广厦建设、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64,916,623.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案件二

  1、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厦建设、广厦控股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5)浙0783执32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2、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厦建设、广厦控股款项76,143,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告涉及的两个追偿权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同时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