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自愿性 信息披露公告 2025-04-21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集团”)签署《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为进一步提高彼此核心竞争力,拟在多领域开展战略合作,建立长期发展的跨行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意向性文件,具体合作事项将在双方充分协商后开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项目可能根据后期实施情况进行协商调整,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一)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

  注册资本:103,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03-24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动机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机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李书福持股82.2330%,宁波翊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7087%,李星星持股8.0583%。

  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与吉利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签署时间、地点、方式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由公司与吉利集团于2025年4月18日在宁波签署。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双方经友好协商签署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背景

  公司与吉利集团产业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大,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立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持续加强双方在各自领域的竞争力,共同致力于推动民族汽车品牌的高质量发展。

  (三) 合作原则

  平等原则,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共享原则,诚实守信、市场化原则。

  (四)合作内容

  双方拟在钢材产品的研发创新和应用技术、“双碳”、智能出行、品牌合作及营销推广、金融、物流等多个领域开展战略合作,形成车企与钢企的强强联手,建立双方资产纽带、产品纽带和长期发展的跨行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五)合作机制

  为推进双方战略合作的有效落地,双方同意相互给予业务上最优政策支持;吉利集团享有首钢股份新产品率先试用或应用机会,吉利集团给予首钢股份战略合作份额;双方建立高层互访机制,持续加深双方紧密的合作关系;搭建不同层级业务沟通渠道,定期开展商务、技术、文化等多层面交流,基于业务需求共同推进战略合作项目的稳步运行。

  (六)生效条款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3年,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有助于扩大公司产品在绿色低碳、高质轻量化汽车用钢产品的应用场景和用量;有助于推动公司在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领域的发展;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探索循环经济模式,助力碳减排目标的实现;有助于持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意向性文件,具体合作事项将在双方充分协商后开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项目可能根据后期实施情况进行协商调整,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