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上银新能源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15391,C类基金份额01539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4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4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5年4月20日。截至2025年4月20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对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2025年4月20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2025年4月21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等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 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进行多次清算。
3、 本基金清算有关事宜敬请关注相关后续公告。
4、 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021-60231999)了解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