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部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2025-04-19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根据上述决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使用 30,409.48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使用此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此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全部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风险投资,资金运用情况良好。

  2024年7月29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此次归还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2024年11月22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此次归还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700万元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此次归还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2025年3月7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此次归还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2025年4月18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900万元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此次归还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2,100万元(含本次),公司尚未归还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8,309.48万元,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5-043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7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5,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5,858,791.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9,141,208.73元。2022年1月2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37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简称“专户”)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就有关专户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2、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甘肃首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升级项目、弹性裸金属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孝峰、熊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可以采用网上银行提交支付申请,通过网银强制落地方式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提交网银支付申请即视为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及支付指令,网上银行可签约开通银行定期存款和现金管理类产品购买功能,前述产品均按协议第2条进行监管。

  (8)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