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2025-04-18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5-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合并)2024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78,210,307.39元,2024年度无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3,200,510,586.86元,减去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派发的现金股利143,397,607.90元,期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678,902,671.57元;公司(母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93,450,453.47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2,069,057,950.14元,减去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派发的现金股利143,397,607.90元,期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532,209,888.77元。

  鉴于公司2024年度业绩亏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证股东的长远利益,拟不安排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相关规定,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及母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值,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利益等因素提出的,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长期回报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审计报告;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5-021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2022年1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05.20万股。其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240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为3,999.0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3.45元/股;预留授予权益数量为206.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2022年1月23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的议案》。2022年1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

  2.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数量、拟授予股份数量及授出权益分配、首次授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进行了修订,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意见。修订后,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为4,205.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40人调整为236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3,999.00万股调整为3,887.00万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由206.20万股调整为318.20万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等相关公告。

  3.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得四川省国资委备案同意的公告》,公司已收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川国资函〔2022〕73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公司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9日在公司内网OA系统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1月24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2年5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安德军等35名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上述39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93.00万股,高级管理人员贾双燕因个人原因部分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6.00万股,涉及股份合计519.0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6人调整为197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3,887.00万股调整为3,368.00万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不变。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8日,以3.45元/股的首次授予价格向197名首次授予激励计划授予3,36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8.2022年7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7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股份合计579.5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7人调整为180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3,368.00万股调整为2,788.50万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不变。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价格为3.35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9.2022年8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2022年5月18日,首次授予登记人数:180人,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数量:2,788.5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3.35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由1,403,721,079股增加为1,431,606,079股。

  10.2022年10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0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296.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2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等相关公告。

  11.2022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鉴于预留授予日确定后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股份8.00万股,故本次实际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0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2022年10月20日,预留登记人数:17人,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数量:288.00万股,预留授予价格:2.8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11月21日。公司股份总数由1,431,606,079股增加为1,434,486,079股。

  12.2023年11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9.0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80人减少至17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88.50万股调整为2,749.50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7人减少至16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8.00万股调整为276.00万股。鉴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回购价格为3.25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2.72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13.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3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4.2023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5.2024年2月1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对4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1.0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由1,434,486,079股减少为1,433,976,079股。2024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6.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离职或因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持958.7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6名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回购注销其所持限制性股票73.0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减少至17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49.50万股调整为2,676.50万股;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回购注销首次授予171名激励对象所持部分限制性股票802.9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76.50万股调整为1,873.55万股。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回购注销预留授予16名激励对象所持部分限制性股票82.8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6.00万股调整为193.2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其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的孰低值,为3.25元/股,3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离职,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的孰低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为3.2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为2.72元/股。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拟回购金额合计人民币30,754,240.40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17.2024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024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9.2024年7月2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58.7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1,433,976,079股减少至1,424,388,579股。2024年7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20.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合计授予171名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对该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9.4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38,000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70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年9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1.2024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已办理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538,00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1月18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73.55万股变更为819.75万股。

  22.202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71名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9.8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1人减少至169人,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9.75万股调整为769.9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6名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8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6人减少至14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3.20万股调整为176.40万股(调整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限制性股票100.80万股)。鉴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回购价格为3.149327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2.619327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5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02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人,1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因此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100.80万股限制性股票均满足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5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3.2025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已办理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08,00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月23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6.40万股变更为75.60万股。

  24.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回购注销首次授予169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769.95万股,回购注销完成后无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因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回购注销预留授予14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75.60万股,回购注销完成后无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处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4.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0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4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00%。

  根据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公司将对首次授予169名激励对象所持769.9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将对预留授予14名激励对象所持75.6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将对上述合计183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45.5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说明

  202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首次授予回购价格为3.149327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2.619327元/股。

  综上,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回购价格按照调整后回购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的孰低值,为3.149327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价格按照调整后回购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的孰低值,为2.619327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拟回购金额合计人民币约2,622.85万元。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8,455,500股,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注: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2.本次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本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无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后,减少公司此部分对应的因回购义务所确认的负债,并相应减少库存股、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以3.14932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6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769.95万股限制性股票,以2.61932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4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持75.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原因、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公司应当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调整方法及处理方式确定;

  3.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履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拟与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控股)公司”)旗下部分子公司进行采购商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5,890.02万元。2024年,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979.10万元。

  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张爱民先生回避表决。公司本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注:鉴于关联人四川发展(控股)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数量众多,预计公司与其单一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未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公司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合并列示四川发展(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一心

  注册资本:8,0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1栋2单元

  经营范围:投融资及资产经营管理;投资重点是:交通、能源、水务、旅游、农业、优势资源开发、环保和省政府授权的其他领域。(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四川发展(控股)公司总资产206,442,543.18万元,净资产54,372,497.63万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9,958,649.51万元,净利润628,506.4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四川发展(控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生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四川发展(控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分析:四川发展(控股)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的法人主体,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支付履约能力。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四川发展(控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全芳

  注册资本:188,933.8619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谷物种植;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选矿;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龙蟒”)总资产1,847,115.77万元,净资产939,645.02万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05,191.19万元,净利润42,553.3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川发龙蟒为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先进材料集团”)控制下的企业,四川省先进材料集团为四川发展(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与川发龙蟒均属于四川发展(控股)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川发龙蟒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分析:川发龙蟒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的法人主体,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支付履约能力。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川发龙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依据市场化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将根据日常经营中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在预计额度范围内与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交易定价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执行,作价公允。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资产及损益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5-023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套期保值业务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目的:结合公司境外业务规模及实际需求情况,为实现稳健经营,有效规避外汇风险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品种:仅限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外币币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

  交易场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业务规模: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2)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目的:公司开展危废资源化的子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铜、金、银、钯等大宗商品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明显,为合理规避铜、金、银、钯等价格波动风险,有效防范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子公司2025年度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铜、金、银、钯等期货品种,仅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铜、金、银、钯等金属期货合约,严禁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进行的任何投机交易。

  交易场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业务规模: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且保证金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2.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外汇和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等风险,提高财务和经营管理效率,但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资金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交易目的:结合公司境外业务规模及实际需求情况,为实现稳健经营,有效规避外汇风险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交易品种:仅限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外币币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

  3.交易场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4.业务规模: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5.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6.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7.授权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1.交易目的:公司开展危废资源化的子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铜、金、银、钯等大宗商品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明显,为合理规避铜、金、银、钯等价格波动风险,有效防范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子公司2025年度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2.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铜、金、银、钯等期货品种,仅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铜、金、银、钯等金属期货合约,严禁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进行的任何投机交易。

  3.交易场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4.业务规模: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且保证金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5.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6.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7.授权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外汇和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等风险,提高财务和经营管理效率,但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期货、远期合约及其他衍生产品行情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2.汇率及价格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会带来较大公允价值波动。当期货行情大幅剧烈波动时,公司可能无法在要求锁定的价格买入套保或在预定的价格平仓,造成损失。

  3.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因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风险。

  4.资金风险:套期保值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或因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5.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交易不活跃或市场中断,存在无法按现行市场价格或与之相近的价格平仓所产生的风险。

  6.技术风险:行情系统、下单系统等可能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获得行情或无法下单。

  7.信用风险:交易价格出现对交易对方不利的大幅度波动时,交易对方可能违反合

  约的相关规定,取消合约,造成公司损失。

  8.政策风险:如果衍生品市场以及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仅限于真实业务需求背景之下,金融衍生品交易以保值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2.公司已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作业制度,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交易审批权限、操作程序、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

  3.由具备金融衍生品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交易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评估。财务人员随时核对交易金额及交易记录。当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上报风险评估情况并提出可行的应急措施。

  4.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决策机构批准的额度。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公司还将根据生产计划合理选择保值月份,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市场流动性风险。

  5.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商品期货对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对方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5-02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低风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短期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最高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上述额度资金可滚动使用,理财取得的收益可进行再投资,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3.特别风险提示:委托理财可能存在市场风险,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并谨慎投资。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

  (二)投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最高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购买低风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资金可滚动使用,理财取得的收益可进行再投资,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投资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非关联方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短期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四) 投资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有效。

  (五) 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目前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本次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全权处理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事务,包括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事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已进行了充分的预估和测算,在具体决策时也会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开展低风险的理财业务,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实现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对购买理财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5-026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宣城市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清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现金方式收购宣城市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7%股权,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宣城市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现就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购宣城市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基本情况

  受让方:北京清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转让方:宣城志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宣城市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现有股东:宣城耀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权收购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2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宣城市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7%股权的议案》,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人民币48,450.00万元现金收购宣城志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宣城志创”)所持有的宣城市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富旺”或“标的公司”)57%的股权。

  2022年5月12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清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环保”)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北京清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宣城志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宣城市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本次收购完成后,清新环保将持有宣城富旺57%的股权。

  根据上述协议:

  1.基准日: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基准日为2021年6月30日。

  2.标的股权:是指受让方在本次交易中受让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57%股权份额,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2,280.00万元。

  3.标的股权价格:各方同意并确认,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2901号,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96,660.00万元为参考,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85,000.00万元,标的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48,450.00万元。

  4.转让方及现有股东承诺目标公司在2022年、2023年、2024年三年期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亿元、1亿元和1亿元。

  净利润是以目标公司经审计后财务会计报表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值)为计算依据。

  前述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目标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和园区所在地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的税收返还(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0号)中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宣州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经营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中的优惠政策获得的税收返还以及适用其他与上述规定所规定税收返还事项相同或类似优惠政策而获得的税收返还)。

  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期末实现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期末承诺净利润的,则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依据以下公式计算并确定转让方需补偿的金额,并将利润差额及补偿方案书面通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以货币方式向受让方进行补足。

  当年应补足金额=(当年承诺业绩指标-当年实际实现净利润)×5,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按零取值。

  各方确认,累计业绩补偿金额以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2条(支付条款)实际获得的本次交易对价金额为上限。在受让方支付第二次付款前,转让方累计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以3.65亿为限(但在受让方归还特别担保款项前,以3.35亿为限),即累计不超过3.65亿(但在受让方归还特别担保款项前,累计不超过3.35亿)。

  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指定账户汇入上述补足款项。

  (二)股权收购的审批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购入股权的交接情况

  截至2022年5月13日,清新环保已完成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3,500.00万元;宣城富旺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本公司占宣城富旺57%股权,宣城耀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宣城富旺43%股权。

  二、购入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一)宣城富旺业绩承诺情况

  转让方及现有股东承诺目标公司在2022年、2023年、2024年三年期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亿元、1亿元和1亿元。

  净利润是以目标公司经审计后财务会计报表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值)为计算依据。

  前述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目标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和园区所在地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的税收返还(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0号)中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宣州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经营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中的优惠政策获得的税收返还以及适用其他与上述规定所规定税收返还事项相同或类似优惠政策而获得的税收返还)。

  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期末实现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期末承诺净利润的,则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依据以下公式计算并确定转让方需补偿的金额,并将利润差额及补偿方案书面通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以货币方式向受让方进行补足。

  当年应补足金额=(当年承诺业绩指标-当年实际实现净利润)×5,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按零取值。

  各方确认,累计业绩补偿金额以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2条(支付条款)实际获得的本次交易对价金额为上限。在受让方支付第二次付款前,转让方累计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以3.65亿为限(但在受让方归还特别担保款项前,以3.35亿为限),即累计不超过3.65亿(但在受让方归还特别担保款项前,累计不超过3.35亿)。

  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指定账户汇入上述补足款项。

  (二)宣城富旺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宣城富旺2024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宣城富旺净利润为12,280.24万元。本年宣城富旺确认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2,149.37万元,其中园区财政返还的金额为5,215.76万元,宣城富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但包含园区财政返还的净利润为15,346.63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净利润是以目标公司经审计后财务会计报表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值)为计算依据。” 宣城富旺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2,280.24万元。

  三、结论

  宣城富旺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12,280.24万元,已实现2024年度的业绩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