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舟山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华康”)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本次为舟山华康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授信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用于日常经营周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舟山华康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亿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舟山华康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融资业务担保。
2024年9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签订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贷款的《舟山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康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本次剩余的6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将主要用于补充舟山华康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具体担保金额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内有效。
因上述6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将到期,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26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舟山华康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业务担保。
2024年12月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舟山华康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额15,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业务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康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2025-001)。
2024年3月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舟山华康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康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2025-038)。
(二)本次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本次为舟山华康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授信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用于日常经营周转。本次担保金额在前述审议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舟山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住 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粮食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授信额度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限: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4、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是否有反担保:无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逾期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4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华康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6.8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6.39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4月24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 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公开发行了130,302.3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4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华康转债,债券代码111018。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不超过6年,即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9年12月24日。
根据《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华康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二、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华康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2.66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华康转债”转股价格于2024年5月28日由初始转股价格22.66元/股调整为16.8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华康股份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华康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三、 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30,588.0934万股,扣除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83.27万股,以此计算拟分配的股本基数为30,304.8234万股,拟派发现金红利15,152.4117万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每股派送现金股利需要使用虚拟分派的现金股利,虚拟分派现金股利为D=0.4954元。
本次调整前,华康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6.89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华康转债的转股价格本次调整如下:
P1=(P0-D)=(16.89-0.4954)=16.3946≈16.39元/股
本次调整后华康转债转股价格为16.39元/股。该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息)日即2025年4月24日起生效。
“华康转债”于2025年4月16日停止转股,2025年4月24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3月21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832,7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30,588.0934万股,扣除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83.27万股,以此计算拟分配的股本基数为30,304.8234万股,派发现金红利15,152.4117万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l+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总股本为305,880,934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832,7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为303,048,234股。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的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03,048,234×0.50)/305,880,934≈0.4954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54)+0]÷(1+0)=前收盘价格-0.495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陈德水、程新平、徐小荣、余建明、曹建宏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83.27万股不参与本次分红。
(3)除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83.27万股,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0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0-6035901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