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1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25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正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2024年度主要工作回顾及2025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编制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度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编制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监事会审核意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9,327,779.08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33,147,875.21元。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199,430,86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852,024.9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监事会审核意见: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总结2024年经营情况和分析2025年经营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2025年度经营目标、战略发展规划,编制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在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守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遵循执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勤勉尽职精神,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公司拟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含税),其中财务审计费用7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进一步授权的经营管理层具体处理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续聘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信永中和洽谈合作条件及聘用协议条款、签署聘用协议等。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监事会制订了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采用基本工资、津贴加绩效奖金的方式确定。
表决情况: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15)。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为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有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2025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金额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授权期限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审核意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13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次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9,327,779.08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33,147,875.21元。公司2024年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199,430,86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852,024.9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202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098,024.90元(含税),并于2024年7月10日实施完毕。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852,024.90元(含税),并于2024年11月15日实施完毕。如前述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合计将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4,802,074.70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0.58%。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相关数据及指标如下表: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审核意见: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14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4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册会计师1,78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96亿元。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3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0次。5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唐炫先生,199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王庆先生,200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8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晓蕊女士,200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超过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含税),其中财务审计费用7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0万元,与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一致,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5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信永中和在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守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遵循执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勤勉尽职精神,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公司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15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614号”文《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73.54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23.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7,161,62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273,164.8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0,888,461.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12日全部到位,并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XYZH/2020SHA20316”号验资报告验证。
2、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4】843号”文《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744.6889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6.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8,161,716.2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687,596.06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474,120.2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6月14日全部到位,并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6月17日出具“XYZH/2024SHAA2B0118号”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以前年度使用金额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注:2024年7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15,000.00万元(包含本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15,000.00万元(包含本数)。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0,000.00万元,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1,000.00万元。
2、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专户结余的差额系公司用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所致。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长江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使用,并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使用,并于2024年6月19日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首发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公司结合目前首发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过谨慎研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用途等前提下,将首发募投项目“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4年12月31日调整为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吉贝尔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注2:本项目主要根据临床试验情况推进,JJH201501预计2025年完成III期临床研究,申报生产批件和新药证书。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议案》,鉴于JJH201601获批开展临床试验的范围更为广阔,为了积极评估JJH201601在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临床使用效果,结合药审中心出台的肿瘤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等新政策,根据目前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的研发进度及工作安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均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中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的实施计划调整为:预计2026年底前完成II(a/b)期临床试验,并根据上述试验结果及政策要求等决定是否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预计2028年底前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二)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2024年8月29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4,196,956.8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XYZH/2024SHAA2B0140”号《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审核。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未完成置换。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4年7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15,000.00万元(包含本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15,000.00万元(包含本数)。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21,000万元。
2024年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4年度累计收到募集资金理财收益4,898,711.45元(含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金额为21,000.00万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4年度,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4年度,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议案》,鉴于JJH201601获批开展临床试验的范围更为广阔,为了积极评估JJH201601在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临床使用效果,结合药审中心出台的肿瘤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等新政策,根据目前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的研发进度及工作安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均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中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的实施计划调整为:预计2026年底前完成II(a/b)期临床试验,并根据上述试验结果及政策要求等决定是否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预计2028年底前完成III期临床试验。
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首发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公司结合目前首发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过谨慎研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用途等前提下,将首发募投项目“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4年12月31日调整为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
2、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如实地履行了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均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我们认为,吉贝尔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吉贝尔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证券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17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时间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明确“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事项。
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8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要求,公司决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18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有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2,259,244.00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华泓海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42,244,275.27元。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4年度,公司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总额为44,503,519.27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税前利润总额减少44,503,519.27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做出的审慎判断,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不涉及会计计提方法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16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项授权决议有效期限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19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8日
至2025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或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7、议案8.01、8.02、议案11、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0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汇瑞投 资有限公司、耿仲毅。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凡符合会议要求,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5年5月27日10:00-17:00到公司证券投资部进行股权登记。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须在登记时间2025年5月27日下午17:0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自然人股东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邮编:212000
联系电话:0511-88898101-8081
电子邮件:ir@jbepharm.com
联系人:翟建中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