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5-04-15

  证券代码:688548                 证券简称: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2025-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广钢气体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钢”)为本案原告;

  ● 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6,825.72万元(未含诉讼费、审计评估费等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后续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4月,河南广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河南广钢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化股份”)享有破产债权为32,075.29万元(该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根据审计评估结论确定)。(注:管理人确认原告债权金额为5,249.57万元,争议金额暂定为:32,075.29万元-5,249.57万元=26,825.72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近日,河南广钢收到驻马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17民初19号),具体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河南广钢对被告骏化股份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68,113,649.34元;

  2、驳回原告河南广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3,085.96元,鉴定费330,000元(包括审计费165,000元、评估费160,000元及原告申请评估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000元,原告河南广钢已预交),共计1,713,085.96元,由原告河南广钢负担696,542.98元,被告骏化股份负担1,016,54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一审判决中确认的原告债权16,811.37万元为全部债权总额,管理人确认的原告债权金额5,249.57万元已被本次一审判决覆盖。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后续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