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诉讼当事人:原告持股5%以上股东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开投集团”)、被告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
● 一审判决结果主要内容:1、开投集团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晓春40%股份转让款15,229,059.8元;2、在开投集团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后十日内,刘晓春协助将其持有的891,840股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88550)变更登记至开投集团名下;3、在刘晓春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后,开投集团于十日内支付刘晓春60%股份转让款22,843,589.8元。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开投集团和刘晓春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刘晓春先生已委托律师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联新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刘晓春先生发来的《告知函》及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纠纷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3日,刘晓春先生向开投集团致函《关于解除股份转让相关协议的通知》,其本人经审慎考虑,决定解除并不再履行与开投集团就转让瑞联新材部分股份事宜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此后开投集团就上述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前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制权变更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10)。
二、本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判决情况
2025年4月9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刘晓春先生发来的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0211民初41859号),黄岛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开投集团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晓春40%股份转让款15,229,059.8元;2、在开投集团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后十日内,刘晓春协助将其持有的891,840股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88550)变更登记至开投集团名下;3、在刘晓春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后,开投集团于十日内支付刘晓春60%股份转让款22,843,589.8元。
三、本次股权转让纠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开投集团和刘晓春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刘晓春先生已委托律师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