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及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提供不超过10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21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和销售公司计划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和平安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青烟额保字20250408第001号),担保的最高金额为10,000万元。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UAQQMO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5日
法定代表人:卢国启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1号内215室
2、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泰和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泰和销售公司资产总额92,507.06万元,负债总额 87,996.15万元,净资产4,510.91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46,291.06万元,利润总额3,100.11万元,净利润2,424.19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泰和销售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平安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 保证人(乙方):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合同:
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青烟综字20250408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
5、 被担保主债权:
甲方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5年4月10日到2026年4月9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
6、 最高债权额:
(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壹亿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0,251.7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45%,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平安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