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2025-04-10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ST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5-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03,000.00万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京74民初624号、(2025)京74民初625号、(2025)京74民初626号、(2025)京74民初627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信用证纠纷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公司等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103,000.00万元及利息等。

  (二)诉讼主要内容

  1、(2025)京74民初624号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宏伟

  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HE FU公司”)

  被告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UNITED PETROLEUM & NATURAL GAS HOLDINGS LIMITED 联合石油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NITED公司”)

  (2)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3年8月4日,原告(作为乙方、银行)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客户),签署了合同编号为贸易国信第2300000126139号《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以下简称“《融资主协议》”),金额为人民币2.9亿元,额度有效期为2023年8月4日至2024年7月31日。2023年8月4日,原告开立了信用证号码为0116DLC2300001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为上海五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2.9亿元。2023年8月4日,原告与张宏伟、东方股份、He Fu公司、UNITED公司签署《保证合同》。

  2024年8月1日,信用证到期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足额支付信用证项下到期应付款项,导致原告对外垫付款项。根据《融资主协议》第25条以及第26条,原告要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垫款本金及垫款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并要求各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290,000,000元,并向原告偿还垫款利息及复利(垫款利息以垫付本金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至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复利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判令被告二张宏伟、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被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 UNITED PETROLEUM & NATURAL GAS HOLDINGS LIMITED联合石油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2、(2025)京74民初625号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宏伟

  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被告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山公司”)

  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产发公司”)

  (2)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2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乙方)与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公流贷字第2100000122317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2日(皆含本日)。张宏伟、HE FU公司分别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东方股份、元宝山公司、东方产发公司分别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

  2022年11月28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东方股份、HE FU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2100000122317号《借款变更协议》(一),《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3亿元,到期日调整至2023年12月2日。

  2023年11月30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东方股份、HE FU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2100000122317-1号《借款变更协议》(二),《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2.9亿元,到期日调整至2024年12月2日。

  2024年9月21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HE FU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2100000122317-2号《借款变更协议》(三),《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2.9亿元,到期日调整至2026年12月2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需分期归还,2025年3月20日前归还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但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依照《借款变更协议》(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文书,结合客观情况,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在2025年3月20日偿还分期本金,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宣布《借款合同》、《借款变更协议》(一)、《借款变更协议》(二)、《借款变更协议》(三)项下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欠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并要求各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1、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止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次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29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75%的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二张宏伟、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被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3、(2025)京74民初626号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宏伟

  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被告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1年11月17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乙方)与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公流贷字第2100000121079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9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7日(皆含本日)。张宏伟、HE FU公司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东方股份、元宝山公司、东方产发公司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

  2022年11月17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东方股份、HE FU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2100000121079号《借款变更协议》(一),《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1.9亿元,到期日调整至2023年11月17日。

  2023年11月17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东方股份、HE FU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2100000121079-1号《借款变更协议》(二),《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1.8亿元,到期日调整至2024年11月17日。

  2024年9月21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HE FU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2100000121079-2号《借款变更协议》(三),《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1.8亿元,到期日调整至2026年11月17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需分期归还,2025年3月20日前归还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但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依照《借款变更协议》(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文书,结合客观情况,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在2025年3月 20日偿还分期本金,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宣布《借款合同》、《借款变更协议》(一)、《借款变更协议》(二)、《借款变更协议》(三)项下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欠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并要求各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1、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止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次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18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75%的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二张宏伟、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被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4、(2025)京74民初627号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宏伟

  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被告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七:张显峰

  被告八:刘辙

  (2)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2年2月28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乙方)与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公流贷字第2200000018657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7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皆含本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产发公司与原告签署《质押合同》,张宏伟、HE FU公司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东方股份、元宝山公司、东方产发公司、张显峰、刘辙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

  2023年2月28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东方股份、HE FU公司、东方产发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2200000018657号《借款变更协议》(一),《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2.7亿元,到期日调整至2024年2月28日。

  2024年2月29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HE FU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产发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2200000018657-1号《借款变更协议》(二),《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2.7亿元,到期日调整至2024年5月28日。

  2024年8月31日,借款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张宏伟、HE FU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产发公司、张显峰、刘辙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变字第2200000018657-2号《借款变更协议》(三),《借款合同》未结清贷款本金2.7亿元,到期日调整至2026年2月28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需分期归还,2025年2月28日前归还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但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依照《借款变更协议》(三)约定偿还分期本金,同时未能按照《借款变更协议》(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文书等,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宣布《借款合同》、《借款变更协议》(一)、《借款变更协议》(二)、《借款变更协议》(三)项下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欠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并要求各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1、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止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次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27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65%的标准计算);

  二、判令原告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9616万股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原告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43700万股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被告二张宏伟、被告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被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六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七张显峰、被告八刘辙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被告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二、对外担保相关进展情况说明

  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内信用证及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审议披露情况如下:

  

  其中: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9亿元国内信用证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未偿还。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9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于2024年9月21日办理了展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8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于2024年9月21日办理了展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7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和2024年8月31日办理了展期,公司未对上述展期相关协议签署担保。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9.5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0%。情况如下:

  

  备注:上述部分涉案金额未考虑申请人主张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诉讼费用等。

  五、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2025年4月9日收盘价为0.41元/股,已连续17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即使后续3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而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票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4月14日。

  2、公司于2025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4号),认定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第9.5.8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续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虽已于前期推进预重整,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以下简称“《重整纪要》”),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属于《重整纪要》第9条“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情形。

  4、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2024年6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已于2024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落实承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