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5-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2.36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5)。
二、 回购实施情况
(一) 2024年9月11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 2025年4月9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012,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590%,回购最高价格为18.85元/股,最低价格为13.25元/股,回购均价为16.60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5,000.38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 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 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4年8月27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经公司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 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3,012,100股,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本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5-010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特贸易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此次担保前公司对福莱蒽特贸易的担保余额为22,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贸易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5年4月8日,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BY25000405)。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莱蒽特贸易与宁波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和2024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4-013、2024-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甲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
(四)保证责任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8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46%。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8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4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