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2025-04-09

  证券代码:002406            证券简称:远东传动           公告编号:2025-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4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要,增强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意公司拟向各家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申请授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申请综合授信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及资金使用计划的潜在需求,公司2025年度拟向各家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等。本次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不提供担保物。

  授信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授权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审核,并签署相关融资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信托、租赁、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审议,不再对单一银行出具董事会融资决议。

  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以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融资币种、金额、期限、担保方式、授信形式及用途等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实现战略布局的需要。合理使用银行融资,有利于公司获得稳定的信用评价,提高未来融资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发展。同时,有利于建立和巩固与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

  三、 报备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406            证券简称:远东传动           公告编号:2025-016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利润分配的基本内容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25】0011005234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132,204,339.36元(母公司),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13,220,433.94元,可供分配的净利润118,983,905.42元(母公司); 公司2023年末累计可分配净利润1,027,334,084.10元(母公司),2023年度公司分配净利润73,022,508.20元,2024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1,073,295,481.32元(母公司)。

  为回报股东,保障股东的投资收益,同时兼顾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长远发展等对资金的需求,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公司拟按照以下方案实施利润分配:

  本次以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30,225,082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分配总额109,533,762.30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预计分配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18,341,164.58元的92.56%。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致使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总额固定不变”原则对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方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244,982,375.20元,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公司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同时兼顾考虑了公司当年利润构成以及未来可持续发展需要等方面因素,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25】0011005234号审计报告;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406            证券简称:远东传动           公告编号:2025-018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截至 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325,333.6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36家,主要行业有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为52,190.0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45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3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黄志刚,200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0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王红帅,2024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3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王鑫,2007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9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红帅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王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合伙人黄志刚于2024年4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一次。除此之外,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详见下表: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69万元(含税),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核查,大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人员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现审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我们认为聘请大华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持续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经与会9名董事一致同意,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续聘大华为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 报备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406            证券简称:远东传动           公告编号:2025-019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无重大影响。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该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该规定,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该准则解释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准则解释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从“销售费用”项目调整至“营业成本”项目列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于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的列报,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经与会9名董事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特此公告。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