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7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胡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66,251,3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06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28人,代表股份907,921,3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33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为634人,代表股份1,874,172,750股,占总股本的31.2397%。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63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8,968,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83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议案1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74,172,750股。同意股份数为1,868,565,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8%;反对股份数为4,9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6%;弃权股份数为6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03,361,291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68%;反对股份数为4,939,4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7%;弃权股份数为6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74,172,750股。同意股份数为1,868,448,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6%;反对股份数为5,55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3%;弃权股份数为1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03,243,891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06%;反对股份数为5,553,2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4%;弃权股份数为1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74,172,750股。同意股份数为1,868,207,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7%;反对股份数为5,6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0%;弃权股份数为361,7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03,002,74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52%;反对股份数为5,603,8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7%;弃权股份数为361,7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1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74,172,750股。同意股份数为1,866,168,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9%;反对股份数为7,498,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1%;弃权股份数为505,2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丁金玲、高爱平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