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转D44版) 2025-04-07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用股份

  股票代码:601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软件大道48号

  通讯地址:南京市软件大道4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豪控股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苏省国资委持有苏豪控股集团90%股权,为苏豪控股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苏豪控股集团股权结构为江苏省国资委90%,江苏省财政厅10%,但江苏省国资委拥有100%表决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苏省国资委持有苏豪控股集团 90%股权,为苏豪控股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豪控股集团直接持股的主要控股企业情况如下:

  注:上述部分控制的核心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较低,系收购人通过控股子公司持股以达到控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苏豪控股集团是省属大型国有独资企业集团。2023年7月,经江苏省委、省政府同意,苏豪控股集团与省海企集团、汇鸿集团、省惠隆公司及省国信集团所属舜天集团进行重组整合,整合完成后合并报表企业数量超370户,员工近2万人,总资产和年营收均达千亿规模。

  苏豪控股集团依托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契机,利用板块化业务优势,积极提升资本证券化和企业国际化水平,以商业类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目标,重点发展国内外贸易、金融投资、文化产业和健康产业等核心业务。

  (二)财务状况

  苏豪控股集团最近三年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其中2022、2023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注1: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号为:天职业字[2023]24914号。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号为:天职业字[2024]27818号。

  上表中2022年数据为追溯调整后数据,下同

  注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注3: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豪控股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豪控股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豪控股集团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豪控股集团及其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交易主要基于苏豪控股集团自身发展的切实需求与长远规划。通过投资产业链中科技型先进制造业企业,集团能够拓宽产品与服务领域,推动产业结构向智能化、专业化转型,最终提高集团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本次投资也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保障收益,控制风险,并在后续工作中持续深化整合,发挥协同效应。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要求,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通用股份的股份,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前述股份同时解锁;

  三、若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2025年2月27日,苏豪控股集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苏豪控股集团拟收购通用股份股权方案的议案》。

  2、2025年3月30日,苏豪控股集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苏豪控股集团与红豆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事项。

  3、2025年4月1日,红豆集团与苏豪控股集团签署《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或无异议的批复;

  2、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

  3、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通用股份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389,425,23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持股比例24.50%,占上市公司目前剔除回购股份4,608,200股后总股本1,584,882,535股的24.57%。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苏豪控股集团。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红豆集团于2025年4月1日与苏豪控股集团签署了《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389,425,23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苏豪控股集团,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0%,占上市公司目前剔除回购股份4,608,200股后总股本1,584,882,535股的24.57%。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权利限制;除上述披露的质押情形外,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主要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5年4月1日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标的股份转让

  1.1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红豆集团持有目标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657,320,290股。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股份,系指转让方向受让方合计转让目标公司的389,425,23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份比例为24.50%。

  1.2 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1.3 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A 股证券账户之日(于本协议下,双方确认该过户完成日为“交割日”)起,受让方享有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的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标的股份产生孳息或其他衍生权益的,该等孳息及权益亦归受让方所有。

  第二条 本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

  2.1 本次交易的实质性实施取决于下列条件在交割日或之前得到全部满足:

  (1)转让方需确保标的股份顺利过户,最终达成交易目标。受让方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完成相关手续及文件的签署。

  (2)本次交易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3)本次交易需通过反垄断主管部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在标的股份交割前需满足的其他事项。

  2.2 如本协议第2.1条的任何先决条件因任何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第 90个自然日(“最终截止日”)前全部满足,则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迟的除外。

  第三条 转让价款

  3.1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5.44元每股,合计价款为人民币2,118,473,251.20元(大写:贰拾壹亿壹仟捌佰肆拾柒万叁仟贰佰伍拾壹元贰角整)。

  3.2 若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包括且不限于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标的股份的数量及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及付款安排

  4.1 本协议签署之日,交易双方共同通知目标公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2 本协议签署后,根据转让方与各质权人的协谈方案,受让方配合转让方与质权人签署三方协议,确保标的股份于交割日前解除质押。

  4.3 本协议签署后,交易双方配合向反垄断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

  4.4 本协议生效且共管账户设立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根据协议向共管账户支付转让款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4.5 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转让款人民币135,000万元(大写壹拾叁亿伍仟万元整)。

  4.6 受让方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且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交易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递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申请。

  4.7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证券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按与质权人约定的金额共同配合将相应款项汇至质权人约定账户,剩余转让款扣除保证金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后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4.8 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作为转让方履约之担保,根据转让方后续履约情况由受让方按约定的期限予以支付。

  4.9若因任何原因在最终截止日前标的股份无法办理股份过户的,或标的股份过户完毕前本次交易被终止的,则转让方需配合受让方将共管账户的资金(若涉及)返还至受让方账户。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

  5.1 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实施分红,分红金额及比例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且交易价格或交易数量需进行相应调整。股份交割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5.2 过渡期内,乙方承诺并保证其自身及其提名并受其实际控制的董事、管理层就目标公司提出重大投资、增资、减资、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的相关议案需经甲方同意。

  5.3 过渡期内,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涉及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作出,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管理层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行使职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4 过渡期内,乙方切实履行对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并促使目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正常进行,其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或目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主要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5.5 乙方保证,在过渡期内,合法、合规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甲方、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影响本次交易的行为,并同时敦促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出该等行为。否则,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关联方承担赔偿责任。

  5.6 过渡期内,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重大情况,乙方应在知晓该等事项的当日书面通知受让方,最晚不超过最终截止日。甲方有权根据该等信息单方面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交易。

  5.7 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顺利交接,甲方、乙方同意,成立过渡小组保证上市公司平稳、顺利交接,共同商议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目标公司治理事项

  6.1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共同维护目标公司的平稳过渡和稳健发展。在保障受让方对于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保持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稳定,并引导目标公司进行企业文化的宣贯和融合。

  6.2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促使目标公司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策略和发展规划,在保障公司运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符合国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等国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同意目标公司制定市场化运营机制,保障目标公司健康发展。

  6.3 本次交易完成后,依据产权管理关系和“四同步四对接”的原则搭建组织架构。

  6.4目标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为7人。转让方同意,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受让方共同促成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二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就目标公司的董事成员进行重新选聘。转让方同意及支持受让方向股东大会提名的3名非独立董事及推荐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转让方于股东大会前促使其提名或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向目标公司提交辞呈,辞去其在目标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

  6.5 转让方同意,于改聘完成后的董事会上,同意及支持受让方委派的董事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同意及支持受让方向目标公司人事、财务岗位等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第七条 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7.1 转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交付标的股份的义务。

  7.2 转让方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目标公司规则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协议签署后,涉及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需征得受让方同意。

  7.3 除已披露的质押限制外,转让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且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瑕疵,以及至交割日前该等股份不存在限售、托管、其他承诺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不得减持等限制性规定,致使转让方无权将标的股份转让予受让方的情形。

  7.4转让方承诺保障目标公司合规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确保目标公司关联方披露的合规性、完整性,进一步规范红豆集团及其关联方与目标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符合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或潜在关联方交易损害目标公司的权益。

  7.5 转让方支持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受让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期间,转让方不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目标公司的控股地位、也不会与其他人士及机构共同谋求或协助其他人士及机构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7.6转让方承诺,若发生员工个体就社保、公积金事项产生劳动争议,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将与受让方共同协助目标公司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事项。

  7.7不竞业承诺:转让方承诺,自交割日起五年内,除受让方书面同意外,其自身、其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自行或通过关联方或代理或合作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转让方并促成目标公司与目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在交割日起三年内,若该等人员从目标公司离职的,其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受雇或服务于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的第三方,不得自行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否则,乙方及关联方应赔偿目标公司因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7.8 转让方承诺,于交易前就标的公司重大融资合同中限制性约定获得相关方书面或口头的同意函。如未获得导致本次交易目标公司违约进而所造成目标公司的一切损失,由转让方及关联方向目标公司予以赔付。

  7.9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非双方正式解除协议,乙方应立即终止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与标的股份交易有关的未决或预期的谈判或讨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就目标公司股份转让事项进行洽谈、协商、磋商、谈判或签署任何文件,或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其他约定。

  7.10 转让方向受让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转让方特别承诺,不存在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负债、已有的或能预见的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亦未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若转让方违反本条款陈述,使得上市公司因董事会改选完成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导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需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转让方及关联方应补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7.11 基于控制潜在风险的考虑,转让方承诺,若在本协议签署至交割日后满五年之期间内,目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由于税务自查、纳税评估、税务审查、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税务事项,被税务机关追缴属于交割日前历史税务问题相应产生的未交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的,则应由转让方在目标公司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目标公司提供与其承担税务责任等额的现金补偿。

  7.12 转让方承诺,受让方对任何发生在本次交易交割日之前,与目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的任何现实及或有负债、诉讼、仲裁、减值事项、欠缴税费及规费、责任、风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义务、产权及规划瑕疵等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论前述任何负债、减值、欠费、责任、义务、风险、产权及规划瑕疵等所产生的任何处罚、赔偿请求、诉讼、仲裁或退市风险在交割日之前或者之后提出或产生。若因该等事项造成受让方损失或目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损失,则转让方及关联方按照受让方的直接损失,或受让方届时所持的股权比例向受让方补偿受让方因此而直接或间接承担的损失金额。

  第八条 受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8.1 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受让标的股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8.2 受让方将于本协议签署后努力促成国资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的审核批准。

  8.3 受让方确认,鉴于目标公司系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故此,本次交易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目标公司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让方对该等信息披露工作应予以理解并承诺给予配合。

  第九条 费用负担

  9.1 转让双方应当自行承担各自在谈判、准备、实施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差旅费、税费、经手费、过户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合称“交易成本及费用”)。

  9.2 若因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被解除,本次交易被终止的,则过错方除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尚需赔偿守约方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及费用,以及实现追索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权

  10.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赔偿损失、赔偿守约方交易成本及费用、承担实现追索权费用等。如果不止一方违约,则由各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10.2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不予转让标的股份的,需承担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交易成本及费用及实现追索权费用;受让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不予受让标的股份的,需承担转让方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及费用及实现追索权费用。

  10.3 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日按照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按照第10.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4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的过渡期,若发现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对受让方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不真实或存在重大遗漏情形,或转让方违反排他承诺及实质性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声明及承诺,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并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且按照第10.2条款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0.5 自尽调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起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任何可能会导致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运营、财产、财务状况、收入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目标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监管措施情形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交易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该等不利情形若因转让方的过错导致,则转让方仍应赔偿受让方损失且按照第10.2条款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0.6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的过渡期,发生可能导致受让方无法合法、完整受让标的股份情形的,经合理期限但不超过最终截止日仍不能消除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均无过错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7至最终截止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一先决条件仍未达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交易,且交易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该等条件未成就系由于任何一方故意或重大不当行为所致。

  10.8 鉴于本次交易系控制权收购之目的,转让方违反本协议不谋求控制权承诺等相关条款约定,或者实施损害受让方控制权稳定的行为的,应按照标的股份转让款的2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为免疑义,本协议第10.8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独立于本协议第10条其他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有权选择适用于本协议第10.8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的同时,仍有权以本协议第10条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系指交易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疫情、政府行为和禁令等事件等,但不包括签约方的违约或疏忽。

  11.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10日内通知其他方,并提供相应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1.3按照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变更协议部分条款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下转D4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