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43版)
12.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任何影响目标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各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需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目标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2.2双方保证,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或陈述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为履行目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之信息披露义务;或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就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目标公司以及交易双方之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合法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漏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2.3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书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受让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协议的签署日及生效条件
14.1本协议自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完成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为协议的签署日,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14.2本协议成立后,以下列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及本协议获得受让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及本协议获得转让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取得受让方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14.3 本协议生效后,交易双方各自履行于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合力推动本次交易交割先决条件的达成,推动交易的顺利实施。
14.4若出现本协议生效条件迟延成就、交易交割先决条件迟延成就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在双方约定或预定期限内完成的,或按照本次交易原方案继续实施将导致本次交易的完成存在实质性障碍的,双方可友好协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及安排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附件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业绩承诺
1.1 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金额及计算方式
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中,业绩补偿义务方为乙方(以下简称“业绩补偿义务方”)。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业绩承诺期”)。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的实现归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于2025年应不低于44,000万元、2026年不低于48,000万元、2027年不低于53,000万元(“承诺净利润数”),三年合计净利润数不低于145,000万元。(注: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本条款项下的净利润的计算口径,系指经目标公司聘任的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目标公司合并利润表口径下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业绩承诺期内,如出口关税税率大幅变动,双方可协商对承诺金额进行调整,最大调整金额不超过原承诺净利润总金额的20%(含)。
乙方承诺,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予以补偿。
为促使目标公司更好达成业绩目标,甲方同意目标公司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运营管理等岗位保持团队人员稳定。
为实现目标公司长期高质量发展,由甲方或乙方推荐在甲方内部决策同意前提下,目标公司若采用投资或并购等方式,发展现有业务以外的第二增长曲线新业务,则该等新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的盈亏不计算在乙方的业绩承诺金额之内。
1.2补偿方式
1.2.1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届满,由目标公司聘任符合《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期当期的经营情况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根据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当期实际净利润数(净利润计算口径同1.1条款约定)与承诺净利润数之差额。
1.2.2三年业绩承诺期满后120日内,由受让方聘请江苏省国资委认可的5A级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于承诺期内约定的整体业绩指标实际达成情况实施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的结论,若触发乙方补偿义务的,则乙方应补偿甲方的金额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一次性进行计算并于2028年6月30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予以补偿支付: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甲方于本次交易中购买的目标公司股份的股权比例24.5%(若目标公司未来增发股份,则以本次交易的股份对应稀释后的比例为准)。
应补偿金额<0的,按0元计算。
第二条 保证金支付
2.1《股份转让协议书》第4.9条款约定的保证金5000万元作为转让方履约之担保,于每期业绩承诺确定完成后,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未触发协议约定的乙方承诺赔偿事项(或乙方已全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前提下(简称“释放前提”),甲方分三期启动支付程序。
2.1.1 第一期:于本附件1.2.1约定的第一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确定乙方已完成第一年度承诺业绩且符合释放前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共管账户付款指令,按照30%的比例释放支付保证金。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触发承诺对甲方赔偿事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从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支付义务。
2.1.2第二期:于第二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确定乙方已完成第一年度、第二年度承诺业绩且符合释放前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共管账户付款指令,累计释放支付保证金金额达60%。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触发承诺对甲方赔偿事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从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支付义务。
2.1.3第三期:于第三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后,确定乙方已完成全部三期业绩承诺且符合释放前提的,甲方应于乙方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共管账户付款指令,总体释放支付保证金金额达5000万元,并清结账户,账户剩余利息(若有)归属转让方所有。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触发承诺对甲方赔偿事项的,或需支付甲方业绩承诺补偿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从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保证金本息不足以支付补偿款、赔偿金、违约金的,乙方继续承担支付义务。”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周海江、顾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96,423,058股;其中共质押上市公司股份544,720,000股,占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8.22%,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27%。
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权利限制;除上述披露的质押情形外,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为21.18亿元,资金来源于苏豪控股集团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相关内容。
苏豪控股集团就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支付的资金拟采用本企业的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后续不排除存在相关融资安排的可能性;如果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融资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5、本企业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履约能力。”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苏豪控股集团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苏豪控股集团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苏豪控股集团不排除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苏豪控股集团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苏豪控股集团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主要协议”中关于人员安排的相关约定。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豪控股集团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苏豪控股集团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豪控股集团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苏豪控股集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豪控股集团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苏豪控股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苏豪控股集团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苏豪控股集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苏豪控股集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苏豪控股集团已出具《关于保持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豪控股集团及关联方不存在从事与通用股份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本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苏豪控股集团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规范在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苏豪控股集团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关联交易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通用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号为:天职业字[2023]24914号。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号为:天职业字[2024]27818号。
苏豪控股集团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其中2022、2023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22年数据为追溯调整后数据,下同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22年数据为追溯调整后数据,下同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22年数据为追溯调整后数据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收购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内部决议文件,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4、《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交易情况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0-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0-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0-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
13、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联系人:卞亚波
电话:0510-66866165
传真:0510-66866165
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的9:30-11:30,14:30-1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勇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主办人:
陈 灏 王银龙 廖 曦
项目协办人:
王天宇 许睿杰 刘泽华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勇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勇
年 月 日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用股份
股票代码:601500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通用股份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通用股份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红豆集团
1、基本情况
2、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红豆集团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的主要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海江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海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刘连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顾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红豆集团为通用股份的控股股东,并通过控股子公司红豆国际投资间接持有通用股份24,000,000股股份。周海江、周海燕、刘连红、顾萃4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红豆集团的股权比例为83.51%,为通用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其中:周海江与周海燕为兄妹关系,周海江与刘连红为夫妻关系,周海燕与顾萃为夫妻关系。此外,周海江、顾萃分别直接持有通用股份3,832,408股、11,270,360股股股份。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红豆集团持有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红豆股份;证券代码:600400)1,352,708,418股股份,股权比例58.90%。周海江持有红豆股份58,063,491股股份,股权比例为2.53%。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红豆集团于2025年4月1日与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389,425,23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50%,占上市公司目前剔除回购账户股份4,608,200股后总股本1,584,882,535股的24.57%。
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由696,423,058股变更为306,997,828股,持股比例下降24.50%(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比例为24.57%),触发本次权益变动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股份增减持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权益变动方式
(一)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2025年4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与苏豪控股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苏豪控股受让红豆集团合计持有的389,425,23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50%(占公司目前剔除回购账户股份4,608,200股后总股本1,584,882,535股的24.57%)。转让价格每股人民币5.44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118,473,251.20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红豆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由657,320,290股减少至267,895,060股,持股比例由41.35%减少至16.85%;苏豪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变为389,425,230股,持股比例为24.50%(占公司目前剔除回购账户股份4,608,200股后总股本1,584,882,535股的24.57%)。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下转D4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