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批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25-04-07

  股票代码:002466      股票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25-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批授予日:2025年3月27日

  2、限制性股票首批授予数量:44.1366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批授予人数:24人

  4、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71元/股

  5、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2025年4月3日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3月27日为首批授予日,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4.1366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批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股份回购专户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股份回购专户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23日,公司于公司总部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审计部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024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完成情况

  (一)首批授予日:2025年3月27日。

  (二)首批授予数量:44.1366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首批授予对象: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关键岗位人员。

  (五)首批授予价格:16.71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首批授予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批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3、解除限售安排

  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批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指标完成率S=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EBITDA和销量同时达到上述两个考核目标条件的,按照100%比例解锁;同时达到目标条件80%及以上,但未同时达到100%的,按照当期平均达成比例解锁;未同时达到目标条件80%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以解除限售的份额挂钩个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当期解除限售份额=目标解除限售数量×公司整体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考核解除限售比例。

  

  本激励计划相关考核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23日,公司于公司总部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审计部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一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一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首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首批授予股数及预留股份数进行了调整;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批授予人数由26人调整为24人,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9766万股调整为44.136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0.82万股调整为2.66万股。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除前述调整之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3月28日出具了中喜验资2025Y0001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4年3月27日止,公司已收到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缴纳的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7,375,225.86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期

  本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44.1366万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日为2025年4月3日。

  七、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九、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授予日公司A股股票的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批授予日为2025年3月27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2025年-2028年的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批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预计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产生影响。

  十一、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二、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情况的说明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2022年9月23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178.0366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1%,购买的最高价为112.90元/股、最低价为109.70元/股,均价为112.33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9,998.50万元。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的A股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股份回购专户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467,966股2022年回购股份的用途从“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除该项内容变更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回购股份均价差异之会计处理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员工认购价格之差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