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
因你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责任人员,依照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罚款,同时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你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13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1255)。逾期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