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5-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鑫科”)。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12,5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广西鑫科提供担保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5,82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12,500万元),为广西鑫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00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2,00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02,77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合计人民币14,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48.19%。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5年3月5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经开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建行经开区支行于2025年3月5日至2028年3月5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2,5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建行经开区支行于2024年12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4-077))自动失效。
2、2025年3月5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宁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广西鑫科与兴业银行南宁分行于2025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5,82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12,500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公司实际为广西鑫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00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2,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肆亿伍仟万圆整
2、经营范围: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超细金属、稀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特种材料、电线电缆、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辐射加工(限辐射安全许可证资质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法定代表人:王生
4、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21号
5、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6、股权结构:
(二)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叁亿圆整
2、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稀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特种材料、电工用铜线坯及各类束绞线、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生产、开发、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法定代表人:王生
4、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905号04室。
5、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备注:上表统计口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所致。)
6、股权结构: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鑫科材料为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12,5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鑫科材料为广西鑫科提供担保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3、债务人名称: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及广西鑫科,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23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12,5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广西鑫科提供担保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02,776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48.1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23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8.0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七、备查资料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鑫科铜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2024年9月财务报表;广西鑫科2023年度财务报表,2024年9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