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3-01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5—06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2月2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5年2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表决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会议应发出书面传签表决票9份,实际发出书面传签表决票9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有效表决票9份。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增补杨书剑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委员宫志强、陈胜华认为杨书剑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因可履职委员人数不足三人,议案直接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增补杨书剑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杨书剑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杨书剑,男,1969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石家庄分行行长,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行长。现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书剑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其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华夏银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更多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全体独立董事对第一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均已投赞成票。

  会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杨书剑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日

  证券代码:600015        证券简称:华夏银行         公告编号:2025-0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3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3月17日   9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17日

  至2025年3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3月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hxb.com.cn)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后续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根据本公司章程,股东质押本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权的50%时,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5年3月10、11日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05。

  六、 其他事项

  (一)请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30分钟内到达会议地点,配合做好出席登记。

  (二)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三)联系办法: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05

  联系人:周先生010-85238462、闫女士010-85238576、沈女士 010-85238570

  传真:010-85239605

  电子邮箱:hxdbmss@163.com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3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期限至本次会议结束。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