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93版)
1、减少同业竞争,维护股东权益
本次交易前,中国船舶聚焦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科技应用领域,主要业务包括造船业务(军、民)、修船业务、海洋工程及机电设备等,主要产品为军用舰船、集装箱船、散货船、液化气船、大型邮轮、军辅船、特种舰船、海工辅助船及其他机电设备等。中国重工主要从事舰船研发设计制造业务,涵盖海洋防务及海洋开发装备、海洋运输装备、深海装备及舰船修理改装、舰船配套及机电装备、战略新兴产业等,产品主要包括航空母舰、水面舰艇、军辅船、公务执法装备等军品和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船、气体船、海工船、科考船等民品。二者业务领域重合度较高,构成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实施后,中国船舶将承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中国船舶作为存续公司,消除两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进一步巩固与突出其船海主业。存续公司将整合双方资源,优化船舶制造板块产业布局,发挥协同效应,有效提升存续公司核心功能、核心竞争力,全面推动船舶制造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数字化、标准化发展,打造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船舶制造企业。
2、推动业务整合,实现优势互补
目前我国船舶工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造船三大指标实现全面增长,国际市场份额保持全球领先,船舶订单产品结构不断优化,行业经济运行效益明显改善。本次交易将有效推动中国船舶与中国重工船海业务的专业化、体系化、协调化整合,实现优势互补。中国船舶、中国重工下属骨干船厂已在多年发展中形成了各具独特竞争优势的产业与产品,本次重组将统筹优化骨干船厂产业发展布局,深化核心技术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各大船厂的优势船型,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中国船舶制造业在全球的影响力,推动“中国船舶”标准走向世界。
3、聚焦价值创造,提高经营效益
随着绿色低碳转型速度加快,航运业需求旺盛,全球优质造船产能供给趋紧,对新造船市场形成有力支撑。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将强化精益管理、聚焦价值创造、提升管理效率,通过对经营、生产、采购、技术、资金等整合,持续优化造船能力和主建船型布局,全面提升其市场竞争能力。存续公司的市场优势将进一步提升,规模优势进一步发挥,产能优势进一步释放,从而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和安全支撑作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快培育船舶新质生产力,提高长期经营质量与效益。
4、发挥协同效应,提升品牌溢价
本次交易将强化存续公司集中经营能力,增强下属各船厂的高端船型制造能力,促进存续公司船海产品向高端化转型,打造“中国船舶”的品牌名片。本次整合将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推动存续公司针对不同船厂特点进行差异化品牌统筹管理,倾斜资源推动下属各大船厂建立主建船型的竞争优势和壁垒,进而提高中国造船业在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提升中国船舶在全球造船行业的品牌溢价。
(二)本次重组对存续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中国船舶总股本为447,242.88万股,中国重工总股本为2,280,203.53万股。若不考虑合并双方后续可能的除权除息等影响,按照本次换股比例1:0.1335计算,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04,407.17万股。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船工业集团持有存续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00,743.61万股,持股比例为26.71%,为存续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集团合计控制存续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70,470.67万股,控股比例为49.29%,为存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后,中国船舶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的股权结构基于中国船舶、中国重工截至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情况。
注2:2024年11月29日,中国重工股东渤海造船与大船投资、中船集团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分别将其所持中国重工14,413.52万股、14,413.52万股协议转让给大船投资和中船集团投资。转让完成后渤海造船对中国重工的持股比例由2.24%下降至0.98%,大船投资对中国重工的持股比例由7.94%提升至8.57%,中船集团投资成为中国重工的股东并持股0.63%。渤海造船、大船投资、中船集团投资均为中国船舶集团100%控制的子公司,协议转让完成后中国船舶集团对中国重工的合计控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中船工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船舶集团,最终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均未发生变更。
(三)本次重组对存续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实施后,中国船舶将承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吸收合并双方的业务将得到全面整合,实现规模效应及协同效应,存续公司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将显著提升,业务及经营规模扩大。
根据中国船舶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对中国船舶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本次交易实施后,中国船舶将承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等将显著提升,业务及经营规模扩大。吸收合并双方的业务将得到全面整合,实现规模效应及协同效应,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将继续打造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船舶制造企业。但由于总股本增加,可能存在摊薄存续公司股东的即期回报和每股收益风险。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吸收合并双方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存续公司控股股东中船工业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中国船舶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中国船舶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中国船舶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中国船舶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船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次重组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中国船舶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国船舶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国船舶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中国船舶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全力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中国船舶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中国船舶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中国船舶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中国船舶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本次重组不会导致存续公司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将不低于存续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会导致存续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
1、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船舶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中国重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船舶集团决策通过;
4、本次交易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5、本次交易已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
1、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经中国船舶和中国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证监会予以注册;
3、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本次交易未取得上述批准、核准前不予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手续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4日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