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4-1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5年1月6日(星期一)15:0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2025年1月6日(星期一)15:00
(2) 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
7、 出席对象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20层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编码表
2.说明: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合法、资料完备,详情请参阅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
3.上述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4.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5.本次会议议案对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 会议登记等事项
1、 登记方式
(1)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 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 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2、 登记时间:2025年1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20层,名家汇证券法务部。
4、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饶依琳
联系电话:0755-26067248
传 真:0755-26070372
电子邮箱:minkave@minkave.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001(20层01-06号)董事会办公室
5、 其他事项: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四、 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请参阅本公告附件一。
五、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参会登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50506”,投票简称为“名家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如表一提案3,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 本次股东大会不设置总议案。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5年1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注:
1、累积投票提案中,委托人应当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候选人人数的总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可以投出零票),如委托人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表决。
3、除非另有明确指示,受托人亦可自行酌情就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项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表决或者放弃投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4-111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20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监事李娜娜、杨伟坚以通讯方式出席。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艳君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胡艳君女士、侯艳丽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拥有履行监事职责的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同意提名胡艳君女士、侯艳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3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监事职责。非职工代表监事李娜娜女士将在新一届监事会成员选举生效后离任,但仍在公司担任战略合作部总监,负责公司对外业务协同工作。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均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12月21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胡艳君
女,197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电气工程师。2013年5月入职公司,历任工程部技术员、工程部经理。现任公司投标部总监,负责投标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庆元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自2016年10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胡艳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侯艳丽
女,197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专业。曾任深圳市亚历高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助理。2003年11月入职公司,先后担任前台文员、总裁办助理、总裁办副主任、人力资源及行政副总监、资金回收部总监、采购供应中心副总监。现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主要负责公司接待、会务等行政后勤事务,兼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庆元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侯艳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4-110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20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李太权、范智泉及独立董事蒋岩波、张博以通讯方式出席。
会议由董事长程宗玉主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李太权先生、范智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程宗玉先生、程治文先生、李海荣先生、周家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全体委员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无异议。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上述人员拥有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均为: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周台先生、蒋岩波先生、张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中,周台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全体委员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无异议。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上述人员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周到先生将于第五届董事会选举生效后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董事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均为: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于2025年1月6日(周一)15: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上述议案一及议案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1日
附:候选人简历
(一)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程宗玉
男,197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深圳市南山区政协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深圳市第七届政协委员,深圳市城市照明学会会长,深圳市照明学会专家组专家,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其主编了《城市广场灯光环境规划设计》《城市道路桥梁灯光环境设计》《城市园林灯光环境设计》等系列丛书。2001年4月至2009年8月任名家汇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09年8月至2012年9月任名家汇有限总经理。2012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总裁,现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兼任安徽兴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程宗玉先生持有公司136,806,02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9.67%,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程治文系父子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部分事项不规范等问题、因公司未披露程宗玉先生及其配偶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订的收益保障协议、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深圳证监局分别于2022年12月23日、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0月14日对程宗玉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前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程宗玉先生的任职及履职,程宗玉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太权
男,197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项目管理领域工程专业,工程硕士。曾任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9年至今任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自2021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
李太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范智泉
男,197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公共组织与人力资源专业。曾任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起,任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风控部副总经理,2024年2月起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10月任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运营事业部总经理(二级机构副职级)。自2024年2月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范智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程治文
男,199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金融数学理学学士、纽约大学计量金融理学硕士。其于就读学业期间,曾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习,参与投资并购项目调研、估值建模与逻辑梳理、行业分析研究等工作。2022年2月起担任公司董秘助理,2023年2月起担任公司投融资部副总经理及董事长助理,协助董事长开展投资工作,2024年9月起担任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人,全面统筹公司采购部、六安工厂、六安产业园和仓储部的日常管理事务。自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程治文先生持有公司350,075股票(含代程宗玉先生持有的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宗玉先生之子,与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海荣
男,出生于1979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会计学专业。曾任路劲基建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平顶山路劲许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6月至今,先后担任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部副总监职务。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飞乐创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宁沈北智慧路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不须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闪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自2023年3月起任公司副总裁、非独立董事,分管财务结算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李海荣先生持有公司300,000股票(含代卢建春先生持有的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深圳证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李海荣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前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李海荣先生的任职及履职,李海荣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周家槺
男,出生于1995年10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历任香港钜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法务经理、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助理,于2022年4月入职公司担任法务总监,负责公司法务、合规及风险控制相关工作,自2023年12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非独立董事。
周家槺先生持有公司150,000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周台
1965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1993年6月至2004年12月先后任珠海巨人集团华南区审计总监、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业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2005年1月至今任深圳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2013年6月—2019年5月任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5月—2020年8月、2021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月起任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蒋岩波
男,196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学士、法学第二学士、政治经济学博士。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图书馆馆长,曾任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律顾问、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西省保险业协会调解员、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岩波先生现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及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竞争法学方向的学术研究,出版专著、教材8部,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2项、江西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1)规划重点项目1项。现任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蒋岩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博
男,196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助理会计师,安徽省铜陵学院财务会计专业专科毕业。1986年至1988年任职安徽省黄山旅游管理局财务处会计;1988年至1992年担任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深圳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1992年至1996年担任深圳市罗湖区工商综合公司财务部总经理;1996年至2006年担任深圳市商业银行和平路支行行长;2006年至2013年担任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新洲支行、常兴支行、红树湾支行行长;2013年至2014年担任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前海分行副行长;2015年4月至2021年5月,担任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7月至今为深圳前海荣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18年8月起任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3月起任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