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盈峰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4-12-17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24-06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222 元/张(含息、税)

  2、回售条件触发日:2024年12月13日

  3、回售申报期: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5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12月30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12月31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1月2日

  7、回售申报期间“盈峰转债”将暂停转股

  8、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变更募投项目的回售,“盈峰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9、在“盈峰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盈峰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盈峰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盈峰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价格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1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盈峰转债” 当期转股价格7.86元/股的70%(即5.50元/股),且“盈峰转债” 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盈峰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盈峰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1、有条件回售条款及生效原因

  根据《募集说明书》,“盈峰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2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2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 1.80%(“盈峰转债” 第五个计息年度,即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3日的票面利率),t=45天(即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19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4年12月19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45/365=0.222元/张

  由上可得“盈峰转债” 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22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盈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78元/张;对于持有“盈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22元/张;对于持有“盈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22元/张。

  3、其他说明

  “盈峰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盈峰转债”,“盈峰转债”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公司的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5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债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盈峰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12月30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12月31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5年1月2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盈峰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盈峰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转让、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