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4-0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预计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最终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是否申请再审尚不确定,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执行完毕,本次投资款收回时间及具体金额尚不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科锐”)于2021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后变更为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柏纳启航企业”),基金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35亿元,为有限合伙人,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17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参与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2021年9月18日,公司与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柏纳”)、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启航”)、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柏纳创投”)、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引导基金”)、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风光无限”)签署了《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参与投资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柏纳启航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2024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展暨收到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因天润启航、柏纳创投、山西风光无限均发生逾期出资的违约行为,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5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4549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前次进展情况
2024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45496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在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
二、被告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登记备案手续;
三、被告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405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项三确定的被告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不足清偿部分向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37.3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621.18元,六被告负担255016.13元,原告已预交的255016.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5016.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进展情况
公司、柏纳启航企业、深圳柏纳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5496号民事判决结果,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27853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54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549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984342.86元;
四、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378097.86元;
五、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1681058.57元;
六、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至第五项判项确定的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2637.31元、保全费5000元(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9462.72元,由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8174.59元,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8174.59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174.59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159.35元(已由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40859.35元,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244300元),由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5950.25元,由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9209.1元,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15090.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5090.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退出柏纳启航企业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及后续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判决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预计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最终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是否申请再审尚不确定,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执行完毕,本次投资款收回时间及具体金额尚不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27853号】。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