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17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4-1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58号盛达大厦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0人,代表股份262,297,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57,60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35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7人,代表股份4,697,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08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4,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80%;反对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3%;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亭亭、张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4-138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调解书》履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董赢、柏光辉签署了《和解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之约定,董赢、柏光辉需在《补充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付清60%的资金占用费、逾期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违约金、逾期返还定金的违约金合计70,854,011.09元。本次诉讼尚处于调解履行、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2、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调解结案但尚未履行完毕,公司已于2023年度按照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股权收购定金计提坏账准备300万元,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2023年度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账务处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本次诉讼涉及的全部6亿元定金,尚未收到6亿元定金的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违约金,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董赢、柏光辉合同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京03民初60号,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就该案作出(2023)京03民初6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董赢、柏光辉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董赢、柏光辉的复议请求,董赢、柏光辉就上述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反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协议的解除、返还6亿元定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债务加速到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协议,法院出具了(2023)京0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9日、2023年7月18日、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2023-019、2023-031、2023-042、2024-031)。

  二、《民事调解书》履行进展情况

  2024年4月,公司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的第一笔定金合计2,000.00万元(董赢返还1,000.00万元、柏光辉返还1,000.00万元)。2024年5月,公司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董赢、柏光辉给公司新增质押了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0%的股权(董赢新增质押5%、柏光辉新增质押5%)。截至目前,董赢、柏光辉已将合计持有的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3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董赢质押15%、柏光辉质押15%),并完成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2024年6月,公司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的第二笔定金合计5,000.00万元(董赢返还2,500.00万元、柏光辉返还2,500.00万元)。因董赢、柏光辉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在2024年10月25日(含当日)前向公司全部返还第三笔5.3亿元定金及公司已支付6亿元定金的资金占用费,公司就全部未清偿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2月,公司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的第三笔定金合计5.3亿元(董赢返还2.65亿元、柏光辉返还2.6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2024年5月18日、2024年6月22日、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民事调解书>履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2024-056、2024-072、2024-114、2024-135)。

  近日,关于(2023)京0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和解协议书》后续履行,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补充协议,公司与董赢、柏光辉签署了《和解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达资源”或“甲方”)

  乙方一:董赢

  乙方二:柏光辉(以下与乙方一合称“乙方”)

  (一)关于资金占用费

  1、关于资金占用费的金额,截至2024年12月6日,乙方已经返还全部6亿元定金,资金占用费为105,026,849.32元,乙方一需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共计52,515,479.45元,乙方二需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共计52,511,369.86元。

  2、各方同意,乙方分两期向甲方支付6亿元定金的资金占用费105,026,849.32元。第一期资金占用费为前述应付资金占用费的60%,即63,016,109.59元,乙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付清,其中:乙方一向甲方支付31,509,287.67元,乙方二向甲方支付31,506,821.92元;第二期资金占用费为前述应付资金占用费的40%,即42,010,739.73元,乙方应于2025年12月15日前付清,其中:乙方一向甲方支付21,006,191.78元,乙方二向甲方支付21,004,547.95元。

  3、各方同意,本补充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1)甲方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依据(2023)京0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目前执行案号:(2024)京03执3272号,下称“执行案件”)项下全部财产保全。(2)甲方申请解除乙方股权质押,即董赢质押给盛达资源的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5%股权,和柏光辉质押给盛达资源的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5%股权。

  (二)关于第二期资金占用费利息

  如乙方一未能在2025年12月15日前清偿第二期资金占用费21,006,191.78元,乙方一同意自2024年12月7日(含当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资金占用费21,006,191.78元的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乙方一在2025年12月15日前清偿第二期资金占用费21,006,191.78元的,则乙方一无须支付前述利息。

  如乙方二未能在2025年12月15日前清偿第二期资金占用费21,004,547.95元,乙方二同意自2024年12月7日(含当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资金占用费21,004,547.95元的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乙方二在2025年12月15日前清偿第二期资金占用费21,004,547.95元的,则乙方二无须支付前述利息。

  (三)关于逾期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违约金

  1、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乙方应于2024年10月25日付清全部定金6亿元的资金占用费,如乙方逾期支付,按未支付资金占用费万分之三/日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各方确认,截至2024年12月6日,乙方逾期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违约金为1,318,901.50元(其中:乙方一659,450.75元、乙方二659,450.75元),乙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付清。

  2、乙方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乙方应自2025年12月16日起,按未支付资金占用费万分之三/日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

  (四)关于逾期返还定金的违约金

  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乙方应于2024年10月25日付清全部定金6亿元,如乙方逾期支付,按未返还定金万分之三/日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各方确认,截至2024年12月6日,乙方逾期返还定金的违约金为6,519,000.00元(其中:乙方一3,259,500元、乙方二3,259,500元),乙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付清。

  (五)其他

  1、各方同意,如乙方按约向甲方支付本补充协议项下款项,甲方同意不再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就乙方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本补充协议与《和解协议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书未约定事宜,各方按照《和解协议书》执行。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均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自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即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第1款、第四条)之日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调解结案但尚未履行完毕,公司已于2023年度按照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股权收购定金计提坏账准备300万元,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2023年度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账务处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本次诉讼涉及的全部6亿元定金,尚未收到6亿元定金的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违约金,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和解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